知識產權黑名單可以解除,但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例如向侵權方發出警告函、起訴侵權行為等。另外,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解除黑名單的限制。但如果認定黑名單所列的主體存在嚴重惡意或違法行為,則無法解除限制。
哪些人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呢?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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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壹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