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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匯編作品作品是指什麽?

知識產權所保護的範圍極大,作品種類也多,其中大家對知識產權匯編作品卻有點陌生,到底知識產權匯編作品是什麽呢?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壹起了解相關知識。知識產權匯編作品作品是指什麽1、匯編作品的集合性和獨創性匯編若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出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在版權法上,有關匯編的英文詞有兩個:壹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5款所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貿易組織中TRIPS協議第10條第2款所使用的"compilation"。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這兩個詞並無實質差別。由於歷史傳統的原因,中國著作權立法習慣上使用"編輯"代替"匯編",因而中國大陸地區原《著作權法》稱這類作品為"編輯作品",臺灣地區《著作權法》則稱之為"編輯著作"。在現代漢語中,編輯更常指出版方面的業務工作,如編輯加工(edit)、責任編輯(editor),因而為避免歧義,中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4條[1]正式將"編輯作品"修改為"匯編作品"。匯編作品具有以下特征:2、集合性它是若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匯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如法規、股市信息、電話號碼、商品報價單等。最典型的匯編作品,其所匯集的各個作品是獨立存在或者可以獨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選集、百科全書、詞典、攝影畫冊等。但是,也有壹些匯編作品,其所匯集的各個作品只是相對獨立的,如多人創作的教材等。3、獨創性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是構成匯編作品的實質條件。可否給予壹部集合作品版權保護,不在於其匯編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於匯編者對被匯集作品的選擇、編排是否達到壹定創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規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是法律法規的匯編如果在編排上獨具特色,體現了匯編者的創造性勞動,就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TRIPS協議第10條第2款規定:"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匯編,無論采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這類不延及數據或材料本身的保護,不得損害數據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權。"1996年12月20日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5條則采用了與TRIPS協議幾乎完全相同的文字來描述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匯編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從這些國際公約的規定看,匯編作品中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權保護以及匯編作品的閱讀方式都無關緊要。匯編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應具有獨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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