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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間接意圖

屬於刑法第219條。

壹、侵犯商業秘密的形式有哪些?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竊取商業秘密,包括內部人員竊取、外部人員竊取、內外勾結竊取等手段;所謂利誘取得商業秘密,通常是指行為人向商業秘密持有人提供財物或者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以威脅、脅迫的手段,使他人在脅迫下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除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2.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所謂泄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人或者不特定的他人,使其失去秘密價值;所謂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如果再次披露或者使用該秘密,則構成雙重侵權;第三人從侵權人處獲知商業秘密並披露或者使用的,也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合法持有商業秘密的人可以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系的對方當事人,也可以是權利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或單位約定的保密義務,擅自披露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或者為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4.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處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這是間接侵權。

二、基本概念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竊取、脅迫、引誘、泄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本罪的主體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上主要是故意,壹般是直接故意;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間接故意。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商業秘密的專有權益。客觀上講,是以竊取、脅迫、利誘、泄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壹)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二)商業秘密權利人因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直接破產或者關閉的;

(三)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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