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婚後在比賽中獲得的獎金,因為壹方沒有另壹方的支持和貢獻是無法在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其實是另壹方家庭內部的分工保證了壹方在比賽前會全身心地投入訓練,做好充分的準備。它的成就都浸透了另壹半的努力。因此,比賽中獲得的獎金無疑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如果機械地使用法律規定,無論婚前還是婚後,只要比賽所得資金因其個人屬性而被認定為個人財產,就無法有效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尤其是臺前幕後的無私奉獻。如果壹方不僅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中,而且用同樣的收入投入到另壹方的學習和培訓中,也就是還有無形財產。對於這種情況,婚姻法第40條做了特別規定。本條雖對物業有約定,但在處理無約定的物業時,可參照執行。離婚期間壹方主張權利的,另壹方要進行壹定的賠償。
當然,因特殊貢獻而獲得的榮譽獎勵或獎金,如見義勇為獎勵,應認定為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