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產權客體的本質[1]

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產權客體的本質[1]

權利的客體是指權利所依附的對象。知識產權客體為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分別體現為發明創造、作品、商業秘密、數據庫。若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研究,不難發現本質是信息。以我國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知識產權客體為例。

我國專利權的客體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及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壹件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術方案,即發明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措施。這些技術措施正是發明人在專利申請中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壹種信息,不論其是復雜的產品構造設計,還是簡單的物質配方。外觀設計也是這樣。這些信息,可能是該領域的技術人員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認為是在理論上根本行不通的但在實踐中的確可行的,即所謂克服技術偏見的信息,社會公眾依據這些公開的信息,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便可實施這些專利。

因此,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在本質上均為壹種信息。

商標權的客體為商標。商標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商標在商品、服務與其制造者和提供者之間建立了特定聯系,向社會公眾直接傳遞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何人為該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及其商業信譽如何,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及聲譽如何等等。

著作權的客體為作品。作品的類型有多種,但不論何種類型的作品,作者創作的主要是向讀者提供某種信息。這些信息或許是令人振奮的、頹廢的、發人深思的等等。作品必須能傳播文藝或科學思想,它是壹種信息的載體,而不是壹種實用工具和手段。人們從作品中獲取其欲得到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殼,其實質仍為信息。

制止不正當競爭權的客體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正當競爭有多種行為,但最為典型的是混淆、詆毀及誤導三種行為。

依據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所謂混淆行為,是指不擇手段地對競爭對手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造成混淆性質的壹切行為;詆毀行為,是在經營商業中,損害競爭者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的信譽的虛偽說法;誤導行為,是指在經營商業中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制造方法、特點、適用性或數量易於產生誤解的表示或說法。

此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針對本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競爭對手或其商品或服務向外界傳播不恰當、不合適或不真實的信息,從而侵犯了競爭對手的正當競爭的權利。

商業秘密權是制止不正當競爭權中的壹種,其客體為商業秘密。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國家工商局在《關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中對何謂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進行了列舉,即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商業秘密的本質就是符合特定條件的秘密信息。

數據庫權尚不是個法律上已經確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數據庫權,是指數據庫的開發者或投資者對該數據庫享有的著作權,也可是依數據庫保護的特別法所享有的特別權利,如《歐***體數據庫法律保護指令》第3章賦予數據庫的開發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權或再次使用權。數據庫權的客體是數據庫。數據庫是按壹定目的收集起來的數據的集合。數據庫在英文當中為“Database”,其中的”Data”來源於拉丁文“Lat Datum”,意為“資料”、“信息”。因此,數據庫的更確切的名稱應為“資料庫”或“信息庫”。從數據庫壹詞的詞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數據庫的本質仍為信息。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客體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以任何方式固定或者編碼的壹系列相關圖像,這些圖像:

(1)反映了用以構成集成電路產品的那些材料層之間的三維配置模式;

(2)每壹圖像分別體現了集成電路產品制造過程中各階段的表面模式的整體或部分,由此可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際上是圖形化了的集成電路各元件的配置方式。這些元件的配置方式,實質是有關元件配置的壹種信息。人們根據此種信息,便可復制或實施這些布圖設計。

知識產權客體的本質為信息,這從知識產權立法的宗旨上也可見壹斑。以美國知識產權為例,美國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宗旨是在各種信息的生產方面吸引私人投資。法律所采取的措施是賦予信息的生產者以財產權,以占有其所生產信息的價值。具體而言,版權法通過在壹定期限內賦予作者、藝術家、作曲家及出版者獨占權,來吸引人們對原創性的、表達性的信息(original and expressive information)進行投資;專利法通過財產權來刺激新穎的、有用的和非顯而易見的技術信息(new,useful and nonobvious technological information) 生產方面的私有投資;商標法通過禁止企業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競爭對手相同標記的方式,來鼓勵企業在自己的產品或服務的標記性信息(symbolic information) 方面進行投資。

由於眾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締結,使得知識產權制度具有很強的的國際***性。美國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宗旨是保護信息方面的投資,可以講,中國乃至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也具有同樣的宗旨。

  • 上一篇:張昭的個人事跡
  • 下一篇:中國鳴網的網站免責條款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