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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產權客體的信息應具備的條件[1]

雖然知識產權客體的本質是信息,但並非所有的信息均能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能夠成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信息需具備壹定的條件,當然,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對其客體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概而言之,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信息,可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

1.經過創造性勞動獲得的信息

信息不是固有的,而是人類在認識和改造客觀世界過程中獲得的。在此過程中,人們可以獲得和接觸到各種各樣的信息。在這些信息中,通過人們的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信息,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如果此種信息是新穎的、實用的和非顯而易見的技術信息,則其可成為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客體。所謂新穎,是指信息未被公開過、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 為公眾所知悉,所謂實用,是指此種信息與公有領域的信息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和進步性。僅具有新穎性的技術信息,可成為外觀設計專利的客體。人們經過創造性勞動獲得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果具有秘密性和實用性,在商業或產業應用中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信息的擁有者具有保密的意向,並對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則其可以成為商業秘密權的客體。(能成為專利權客體的信息,若信息的擁有者欲采用商業秘密的形式來予以保護的話,是可行的。但能成為商業秘密權客體的技術信息,則不壹定能成為專利權的客體。因為專利權,對於信息的新穎性、實用性的要求遠遠高於商業秘密權,而信息有無非顯而易見性並非是作為商業秘密權客體的信息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2.具有標誌性的信息

標誌性的信息,是指具有區分功能、表明出處或來源功能以及具有表明質量功能的信息。如果某信息具有標誌性,則可以成為商標權的客體。信息的內容是唯壹的,但具有顯著的識別性的信息的表達卻是多種多樣。信息表達識別性的強弱,對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及自己品牌的形成至關重要。如某出租車公司為向外界顯示其將不斷改善服務、全心全意為乘客服務的信息,而推出自己的服務標記“We try harder”,此信息則可成為商標權的客體。若其選擇其他信息,則未必可以獲得商標權。

3.具有原創性、表達性的信息

具有此種性質的信息可以成為版權的客體。此處所謂的原創性、表達性的信息,是指作者在信息的表達上是自己獨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竊他人的。眾所周知,版權僅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作品中的思想。信息中的思想是得不到保護的。對於“今天是晴天”這壹信息,若某甲僅使用“碧空如洗”來表達,其不能成為版權客體的。但若某乙自己創作了首七言絕句來表達相同的思想,則這首詩便是壹種具有原創性、表達性信息,應成為版權的客體。當然,在如何認定何為具有原創性、表達性的信息方面,存在著許多的難題。如壹篇小說中的情節、故事發展的線索、人物之間的關系等是屬於原創性的、表達性的信息,還是屬於小說中的思想,則是存在著很大爭議的問題。

4.通過投資獲得的信息

傳統知識產權對經過創造性勞動或創作性勞動獲得的信息給予知識產權保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壹些原本不符合知識產權客體要件的信息,法律也規定其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從而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發展趨勢表明,通過投資獲得的信息,即使不符合傳統知識產權客體的要件,也可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

通過投資獲得的信息最典型的例子為數據庫。數據庫對信息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

大型數據庫的開發需要巨大的資金及人力投入。對於符合版權客體要件的數據庫,可以受到版權保護。但對於不具有原創性的數據庫,則無法受到版權的保護,事實上也很難受到其他知識產權法的有效保護。如果此種數據庫得不到保護,這必將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其投資便無法收回,影響到投資者在數據庫方面投資的熱情。

為了解決此問題,壹些地區性條約或壹些國家的法律便直接規定數據庫的開發者對此種數據庫享有權利。如《歐***體數據庫法律保護指令》第3章第7條要求各成員國賦予數據庫的建立者壹種權利,禁止他人提取(extraction)或者再次使用(re- utilization)該數據庫內容的全部或實質部分,只要建立者為該數據庫的內容的取得、核對進行了大量的或實質性的投資。禁止他人提取權是指禁止他人以任何手段或方式永久性或短暫性的將壹數據庫的全部或實質部分轉移到另壹介質上的權利。禁止再次使用權是指禁止他人以發行復制品、出租,在線或其他形式的傳送的形式,向公眾提供壹數據庫的全部內容或實質內容的權利。對於此兩項權利,不論壹數據庫能否受到版權的保護,其開發者均可享有。再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341-1條規定:數據庫的建立,核實或展示經證明有財力、物力或人力上的重大投資的,數據庫制作者,作為發起並承擔經營投資風險之人,享有對數據庫內容的保護。至於對經投資產生的信息為何可成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問題,在此將簡單提及知識產權的合理性問題。

在知識產權的合理性問題上,存在著洛克的勞動創造價值理論、黑格爾的人格體現理論以及較為傳統的財產權刺激理論等諸多理論。筆者贊同財產權刺激理論。以知識形態的財產的形成,對人類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所起的作用是庸置疑的。但此種形態的財產不會自動產生,需要人的投入及勞動。然而,人的本性是自利的。在此情況下,只有賦予對其創造的知識形態的財產以財產權,才能刺激其投入新的創造或創作當中去。

信息具有如下屬性:

(1)無形性,信息本身是無形的;

(2)流動性,人的本能決定了信息的不斷流動、傳播的特性;

(3)非消耗性,信息壹旦形成後,便是壹種永不枯竭的資源。信息向壹個人提供後,不會減少另壹個人擁有該信息的量。

信息的上述屬性決定了信息的產生並向社會公開後,信息的生產者便很難對其予以控制。為了鼓勵對信息的投資及流通,法律賦予信息的投資者以財產權,符合相應客體構成要件的信息,分別可以受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對不符合傳統知識產權客體構成要件的信息,法律直接賦予其特定的權利,從而亦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受到特定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中的壹個組成部分。專有信息屬無形財產的範疇。但其為什麽落入知識產權的範疇之內,而不是其他無形財產權的客體呢?

此類信息是經過人的勞動產生的;其二,此類的信息需要保護,而動產財產權、不動產財產權,以及其他無形財產權對此類信息的保護是無能為力的,只有知識產權才能給予其較為充分的保護。

對於無原創性的數據庫或其他的體現人的智力創造性或創作性不多的信息,給予知識產權保護,有人可能會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對創造性或創作性的要求是不同的,對於此類信息,立法者降低其創造或創作高度的要求也就可以了。在權利與法律的關系的幾種學說當中,筆者贊同法律先存說,即權利是為法律所創造的。立法者針對此種信息,賦予其知識產權保護,是無可厚非的。可成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物越來越多,決定了知識產權法將不斷向前發展。

在此過程中,我們雖不能拋棄傳統知識產權理論,但同樣也不應拘泥於傳統理論而不進行創新,否則,將限制知識產權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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