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層次包括

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層次包括

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層次包括,具體內容如下:

1、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是指:權利人超出了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正當行使有關權利,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

2、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分為兩大類:

(1)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時超出了法定權利本身的範圍;

(2)是權利人行使其知識產權時沒有超出法定權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場正當競爭,或者違反了其他公***政策,該行為仍應受到競爭法的規制。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7、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等;

8、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濫用是指擁有知識產權的個人或組織濫用其權力,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以限制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或阻礙創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壹)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

(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上一篇:知識產權的內容有哪些
  • 下一篇:知識產權行業應屆畢業生薪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