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譚流量在嗶哩嗶哩被下架,而譚喬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多方消息顯示,投訴人是“成都優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該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投訴譚坦流量。譚譚流量在嗶哩嗶哩被下架,而譚喬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譚談交通》在嗶哩嗶哩被下架,譚喬可能面臨牢獄之災。7月晚110,#譚譚流量全面下架#,#譚喬自曝或面臨牢獄之災#等登上新浪微博熱搜。
譚譚流量主持人@譚喬發布於7月10。微博稱該欄目視頻下線,可能面臨數千萬賠償,引發關註。
據該報報道,譚喬告訴記者,出於知識產權的原因,相關公司應該要求他的視頻下架。但具體原因不清楚。譚喬說他仍然不知道他的視頻和這家公司有什麽關系。
7月10日下午,譚巧發微博稱,正在外面拍攝安全宣傳視頻,驚聞“譚譚交通”下線,可能面臨數千萬巨額賠償。譚喬在微博中說,公益普法的視頻在網上免費看了十幾年,現在可能會掉褲子。
他告訴記者,自己在山東忙著拍視頻,今天(10)還沒來得及詳細了解。
譚喬在7月10最新發布的視頻中稱,不僅“譚譚流量”賬號被逐步清空,二次創作者編輯的數萬條爆款視頻也被投訴下架。此外,譚喬在嗶哩嗶哩發布的視頻數量從345個減少到80個。
譚喬提到,隨著坦坦交通的火爆,有人看中了它在公益普法之外的商業價值,壹家名為成旅文化傳播的公司向其索賠數千萬元。
由於《譚譚交通》在創作之初從未簽訂任何合同協議,作為唯壹的原創作者,需要(向法院)證明自己是《譚譚交通》的作者譚警官。譚喬表示,譚譚交通這次面臨的問題,可能是我國新著作權法實施後第壹個具有代表性和標誌性的案例。
對此,不少網友留言質疑公司碰瓷,還有網友@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2014
記者註意到,提及譚譚流量侵權的是成都優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工商資料顯示,這是壹家自然人投資或控制的公司。7月10日晚,記者多次撥打該公司在工商登記系統中公示的電話,均無人接聽。尚不清楚該公司為何提及相關視頻侵權。值得註意的是,該公司最近密集起訴了多家視頻公司,包括Aauto Quicker、優酷、咪咕等。,均為:“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公開資料顯示,《坦坦的交通》是成都的壹檔交通預警節目。因其貼近大眾的節目特點和幽默風趣的主持特色,獲得了成都市民的壹致好評。許多經典節目在全國各大電視臺轉載。受到熱烈關註。壹個充滿興趣和智慧的交警,譚譚的交通使譚喬成為成都最有影響力的交警。另壹方面,譚喬使交通法規生動、有趣、清晰。
譚譚流量在嗶哩嗶哩被下架,而譚喬可能面臨牢獄之災。7月10,譚譚流量被投訴,節目視頻和網友再創作的內容在各平臺被下架,理由是違反了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多方消息顯示,投訴人是“成都優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該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投訴譚坦流量。
事件發生後,警官譚喬發了壹段視頻回應此事。
他說,《譚談交通》是壹部公益普及視頻,具有新聞傳播性質。自2005年開播以來,壹直以免費的方式提供給觀眾和網友。譚警官作為節目的創作者和主心骨,從來不主張版權的存在。
譚警官說,在成都優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訴之前,沒有人聯系過他。目前,其賬戶下的譚坦流量內容已被清空,可能面臨數千萬賠償甚至牢獄之災。
這個東西很奇怪。
《交通在譚譚》是譚警官策劃並親自主持的壹檔節目,也正是因為他的幽默,這個交通普及節目才受到觀眾的喜愛。許多年後,這個程序傳遍了互聯網。譚警官作為創作者,為什麽會落得如此下場?
維權發起人成都優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壹家成立僅2018的民營公司。為什麽他們擁有05年開播的節目版權?
相關資料顯示,這家公司就是所謂的版權流氓。它從相關單位獲得了版權,然後對百度、Tik Tok、咪咕、小紅書等平臺發起了訴訟!
按理說,譚譚交通的著作權人應該是電視臺和譚警官所在的交警部門。即使權利受到保護,也應該是兩個單位。
現在呢?讓壹個私企出來維權,太離譜了!
更離譜的是,譚警官可能打不贏官司。
正如譚警官所說,他要面對的是龐大的法律團隊和各種網絡水軍。他預言網上會有很多自己的黑料,他會成為下壹個李的。
普法人遇到版權流氓,可能會敗訴。妳覺得這是奇觀嗎?
《譚談交通》在嗶哩嗶哩被下架,譚喬可能面臨牢獄之災。7月10日晚,@譚喬在個人微博中發帖稱,自己正在外面拍攝安全宣傳視頻,驚聞譚譚流量在嗶哩嗶哩全面下線,可能面臨數千萬巨額賠償。
視頻中,譚正在與耿手動拍攝視頻。他提到自己的賬號被清空(345個原創視頻縮減到80個),很多二代爆品作品被投訴逐漸下架。
譚喬解釋:《坦坦的交通》最初是他自己在2005年3月28日拍攝的,具有新聞傳播的屬性,已經免費普法十幾年了。我和攝影師從來沒有主張過所謂版權的存在。
隨著譚譚流量的爆紅,壹家名為“成都優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公司看中了其商業價值,聲稱通過譚譚流量全網索賠數千萬元。
譚喬憤慨地說:“十多年來,我壹直靜靜地看著韭菜生長,開始揮舞鐮刀收割。我就想說這個,能不能吃得更有尊嚴壹點?”
有人說,譚譚流量面臨的問題,可能是我國新著作權法實施後第壹個具有代表性和標誌性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