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知識產權轉讓的方式?
(壹)競價轉讓;
所謂競價轉讓,就是產權出讓時通過公開征集,產生復數以上的意願受讓人,采用競爭交易的方式,通過價格或受讓條件的差異來選擇受讓方的過程。
競價方式的選擇可以根據標的的不同靈活運用,國內的產權交易機構在操作企業轉制出售過程中,已逐步摸索出壹套行之有效的競價方式,主要有評審法、壹次報價法、限次報價法、不限次報價法或電子報價法。這些方式不僅適應了產權交易的特點和要求,而且還充分發揮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選擇出企業改制的最終受讓方。
(二)協議轉讓;
所謂協議轉讓,就是產權出讓時產生壹個意願受讓人,采用協議交易的方式來達成交易的過程。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專利轉讓是需要得到專利局的許可才能生效的。只要找到合適的接手方後,到專利局進行登記和公告。不然專利的所有人是不會發生變化的。如果只是許可對方使用專利。只需要雙方私下簽訂壹份專利許可的合同就行了。要是對整個轉讓的過程不熟悉我們也可以尋求平臺的幫助,到時候對方會協助我們完成轉讓。
二、知識產權交易的主要形式。
( 1) 拍賣式知識產權交易
拍賣既是古老的買賣形式,又是現代商品、服務和資產的重要交易方式。可以作為知識產權交易的主要拍賣方式有: 英格蘭式拍賣、荷蘭式拍賣、密封遞價拍賣、有底價拍賣、無底價拍賣、定向拍賣、集郵者拍賣( 又稱維克裏拍賣)、網絡拍賣等。拍賣流程看似標準化,但它是各交易主體間動態博弈的過程,結果具有隨機性的成分。
( 2) 招投標式知識產權交易
招投標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其基本流程是根據出讓方的委托,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由招投標交易機構組織招投標活動。交易機構和出讓方***同制定招 標書,發布包括擬轉讓知識產權信息在內的招投標公告。在特定知識產權招標期間內,有適格的競標人參與登記並遞交投標書後,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組織招投標會, 公開開標,由交易機構聘請的評標專家組評出中標人,隨後按照約定的條件交割知識產權與對價。
( 3) 協商式知識產權交易
事實上,任何壹宗知識產權交易都需要進行協商談判, 但協商式知識產權交易專指通過交易轉讓知識產權的特定方式,即轉讓知識產權的信息在交易中介機構公開掛 牌期滿後,由出讓方經過審慎調查,與符合受讓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通過談判、比較、選擇等環節,確定受讓方的交易形式。這種方法在知識產權價值難以壹時明確,或需要出讓 方跟蹤服務的條件下受到青睞。
( 4) 托管式知識產權交易
知識產權交易參與者通過獨立的托管組織提供信用介,壹方( 就兩方知識產權交易者情形而言,多方交易時類推) 先將資金存入托管組織並暫時凍結,待另壹方提供了雙方約定的知識產權或滿足了雙方協定的其他事項後,托管組織按照協議約定的規則,協助完成資金交割並收取必要的傭金。
( 5) 兼並、吸收式知識產權交易
被兼並或被吸收組織的資產所有者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估價後,納入到兼並者或吸收者的資產之中,或成為其股東, 參與兼並者或吸收者的經營活動; 或直接將知識產權變賣給兼並者或吸收者,取得現金。
( 6) 承擔債務式知識產權交易
在當代,由於有充分發展的市場經濟條件做基礎,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的作用十分明顯,由此,資產所有者可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在適當估價的基礎上用於歸還其欠下的債務,此時,知識產權起到了壹般性償債資產的作用。
( 7) 合同式知識產權交易
這是知識產權交易的主流形式之壹,此方式往往不以交易的作為傳導,而是按照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所設定合同要件自主進行知識產權交易。合同內容主要有交 易的出讓方、受讓方、知識產權標的、交易價格、支付方式 和期限、知識產權交割有關事項、違約責任。合同分為知識 產權出資合同、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合同、知識產權信托合同、知識產權證券化合同、知識產權合作合資合同等多種具體交易合同。
三、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