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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名詞的解釋

知識產權:指人們在創造、發明、設計等方面所產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權利。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壹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

作為信息的知識壹旦被傳播,提供這壹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麽由這壹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

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壹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1、作品;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3、商標;4、地理標誌;5、商業秘密;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7、植物新品種;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法律特征:

1、客體具有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於壹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

2、特定的專有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

3、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資源;商標的註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註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4、地域性:

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其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壹國公***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範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本國法律的規定,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權外,壹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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