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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賠付標準

法律主觀: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也會懂得采用各種各樣的方法來對它進行保護。

壹、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在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方面,可參照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進行分析。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應該滿足的條件壹般可以歸納為三個:壹是無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提起民事訴訟,尤其是知識產權訴訟中沒有權利基礎;二是故意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損失。這三個要件中,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和事實上的根據,是判斷惡意訴訟的核心標準。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違法性並非在於提起訴訟本身,因為提起訴訟是當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其違法性主要體現在訴訟的提起在客觀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礎,也即沒有任何壹個理性的訴訟當事人會認為該訴訟有成功的機會。

二、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

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權利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該知識產權仍在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23條、200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8條、200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

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商標權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只是損害賠償數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三、涉外知識產權管轄

1、涉外知識產權訴訟壹般屬於涉外民事訴訟的範疇。有關國際條約和各國國內法大多規定註冊性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經註冊取得的商標權)的有效性問題由註冊地國家專屬管轄,而對於其他類型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通常不專門設置管轄權規則。就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而言,無論是根據有關國際條約還是各國國內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權行為地國家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國家管轄。

2、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壹般只管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案件,而不管轄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案件——無論是否涉及本國人或者在本國有住所、居所、慣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當事人。也就是說,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事實上是由侵權行為地國家專屬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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