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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欺詐案例分析

我這裏有壹個舊箱子。我覺得很好。還是網絡版權糾紛,而且還是二審。涉及域名、網頁設計、網絡取證等,具有壹定的代表性。

看妳會不會用。當然,字數可以超過...我們得把它整理出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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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原審被告)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星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審原告)青島網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星公司),上訴人網星公司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內法民初字第3038號判決。

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網星公司成立於5月1999,6月1999註冊了域名/2000年3月24日,該公司與鐘毅名牌產品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鐘毅名牌)青島分公司簽訂網站建設合同,約定由網星公司為鐘毅名牌設計網站,設計費為:註冊域名含國際頂級域名/,/(前兩年費用600元),虛擬主機每年1500元,IP解析費400元,HTML結構頁面800元,英文主頁10000元合同簽訂後,合同標的鐘毅名牌網網頁、FLASH於2006年7月30日5438+0生成或修改,其余源程序生成時間為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鐘毅名牌實際支付給網星公司27250元。

互聯網公司成立於6月25日,1998,於8月20日註冊了域名/的代碼。之所以會出現這個代碼,是因為英文網絡公司在制作山東機電網的網站時,使用了teleport軟件下載了Netstar公司的網站作為參考。網星公司因此花費1000元用於證據保全。

網星公司做的鐘毅名牌網站主頁和王瑩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智恒公司做的主頁主頁有壹些相似之處:(1)頁面頂部是壹個寬的橫條,最右邊有壹個圖片;(2)頁面最右邊是縱向逐項列出的信息項,每壹項與(1)中的圖片用線連接;(3)頁面底部為弧形粗條。

與王瑩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山東機電網主頁相比,網星公司制作的鐘毅名牌網主頁有以下相似之處:(1)頁面上方最左側圖標,右側以寬黃條為背景的企業名稱,最右側有圖片;(2)頁面最右側是縱向逐項列出的信息項,每項與(1)中的圖片用線連接;(3)頁面底部是淡藍色的弧形粗橫條,頁面中央是壹個由藝術家裝飾的箭頭(形式各異)。點擊它可以向上翻頁,壹條細橫條會填充粗橫條下的空白背景。除了箭頭之外,以上三點和上壹段提到的網頁基本相似。而網星公司制作中國美術名家網頁所用的網頁制作軟件,與英國網絡公司制作山東機電網所用的“微軟FrontPage 4.0”網頁制作軟件不同,源代碼也基本不同。

壹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有兩個:壹是英國網絡公司制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是否抄襲網星公司制作的中國著名藝術網站網頁;二是網星制作的中國著名藝術網站網頁是否抄襲了英國網星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智恒公司制作的網頁。但爭議的實質在於,網星公司還是互聯網公司享有類似網頁的著作權;由於兩個網站顯示的信息和圖案不同,本案只對網頁的版面設計的著作權歸屬進行審理。

王瑩公司制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與百隆公司、三佳電腦、智恒公司制作的網頁、網星公司制作的鐘毅名牌網站網頁有著直觀的相似性。鐘毅名牌網站網頁設計時間為同年3月19日至5月15日,百隆公司、三佳電腦、智恒公司網頁設計時間為6月底1998日。就設計順序而言,在排除案外權利人的情況下,網星公司在制作中國藝術名網時,應參考百龍公司、三佳電腦、智恒公司的頁面布局。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即作品,必須具備三個特征,即獨創性、有形復制和智力創造。人們直觀感受到的網頁是由計算機屏幕等硬件設備顯示的視覺或聽覺效果,其起源是能產生這種效果的計算機程序或視聽。錄音錄像不是本案的客體,但計算機程序屬於符合法律特征的作品範疇,受著作權法保護;網頁是計算機程序運行的結果,也就是外在表現。計算機程序與其外部性能之間存在著壹壹對應的因果關系,外部性能直觀地反映了內部程序的運行結果。兩者的統壹體現了創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原創部分構成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外在表現依賴於內在程序,不能獨立存在,換句話說,脫離了程序的外在表現不能獨立成為作品本身。直觀感知的網頁布局被他人引用或模仿,並不意味著侵權行為壹定存在,因為對外展示的網頁布局是壹種視覺效果,瀏覽者只能從中感知創作者的思維。這種未固化的思維並不是著作權中所主張的作品,所以單純模仿思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否則會有權利濫用的不良後果,會束縛科技、文學藝術等的發展。

網頁的布局是相似的,但對應的計算機程序不壹定相似。同壹個界面(網頁)可以由不同的開發工具和軟件生成,界面和程序之間不存在壹對壹的絕對因果關系。雖然英國網絡公司制作的山東機電網和百龍公司、三佳電腦、智恒公司的網頁與網星公司制作的中國著名藝術網站的網頁相似,但英國網絡公司未能證明網星公司抄襲其源程序,單個網頁版面相似的事實不足以證明網星公司侵犯了著作權。

英國網絡公司制作的“山東機電網網站”字樣被刪除,但被上訴人侵權的事實已經成立。如果源程序對網頁制作沒有影響,被上訴人為什麽要搶上訴人的源程序?被上訴人明顯抄襲了上訴人的頁面設計。第二,壹審法院推定上訴人在制作中國美術知名品牌時引用百隆公司、三佳電腦、智恒公司的網頁版面毫無根據。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交了從未在網上公開過的網頁,法院認定其真實性有誤。網頁的版權必須在互聯網上展示才能受到法律保護。上訴人請求法院撤銷壹審判決,裁定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成立,判令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承擔訴訟費、公證費等費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互聯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公司、智恒公司設計的網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上訴人作為設計人享有著作權。該類網頁的著作權應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設計的中國著名藝術網站主頁與被上訴人事先設計的網頁結構相似,具有著作權,但上訴人不能證明其作品是獨立構思創作的,應認定上訴人侵犯了被上訴人的著作權。壹審判決忽略了英國網絡公司制作的山東機電網是參照智恒公司的網頁設計制作的,智恒公司擁有其全部著作權。英國網絡公司在做山東機電網的時候用了teleport下載智恒公司作為參考。由於英國網絡公司的工作人員失誤,tppabs=中moftec.gov.cn的改版被誤改成了netstars.com.cn(應該是yingnet.com)。被上訴人完全自行設計制作山東機電網,壹審法院對其認定和分析缺乏事實和邏輯依據。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壹致。另外發現dreamweaver2.0是網星公司制作的中國著名藝術網站中使用的網頁制作工具。

我們認為,本案屬於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我們可以看出,爭議網頁,即網星公司制作的中國藝術名牌網頁,與英國網絡公司為百隆公司、三佳電腦、智恒公司、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網頁是不同的,但近似的是,在網頁的版面設計上有壹些相似之處。即標題欄的分布、右側上方的圖片、右側的超鏈接列和頁面底部有相似之處。網頁版面設計的雷同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是各方爭議的焦點。首先,我院對網頁版權做出如下認定:

網頁是全球廣域網上的基礎文檔,用HTML(超文本標記語言)編寫,用這種HTML語言編寫的文檔通常稱為網頁的源文件。網頁的源文件通過相關的網頁瀏覽程序(如微軟的Internet Explorer)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顯示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向計算機用戶提供信息。網頁以數字形式存儲在計算機存儲設備中,並且可以以各種形式復制。如果設計者在制作網頁的過程中結合網頁的各種元素,進行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形成新的作品形式,那麽網頁作為數字作品,就應該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壹般來說,網頁由文本、圖形、網頁橫幅、表格、表單、超鏈接、橫幅廣告、字幕、懸停按鈕、日戳、計數器等元素組成。在沒有約定網頁的著作權歸屬或者約定著作權屬於設計者的情況下,網頁設計者作為匯編作品的作者,享有網頁整體的著作權。組成網頁的元素可以根據是否原創以及是否可以通過某種方式進行物理復制來分為創意元素和非創意元素。這些可以獨立於網頁而存在的元素,每壹個都可以作為文字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計算機程序,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網頁的版式設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來分析。

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單獨保護網頁的版面設計。原因是網頁的版式設計可以通過文字和圖形的空間組合達到良好的視覺表現,但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脫離特定的文字和圖形而獨立存在,單獨的版式設計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由於缺乏構成作品的基本條件,即具體的表現形式,網頁版式設計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雖然法律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誌的版面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但這種著作權的鄰接權主體不能任意解釋。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網頁的著作權人不享有該著作權的鄰接權。因此,由於網星公司設計的中國藝術名牌網與英國網絡公司設計的山東機電網在文字、圖形等方面存在差異,上訴人依據著作權法要求保護其網頁版式設計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Teleport是壹個離線瀏覽工具。它的功能是離線瀏覽網頁或者從網上下載文件。通過這個軟件,可以在本地硬盤上創建壹個完整的網站鏡像。英國網絡公司制作的山東機電網出現了代碼tppabs= " ",表明英國網絡公司在制作網頁時使用了teleport下載工具下載了網星公司制作的網頁。但壹審法院認為,該代碼並不壹定表明該互聯網公司下載的網頁是網星公司制作的中國藝術著名網站的主頁,我國著作權法並未禁止創作作品時引用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上訴人網星公司制作中藝名家網頁所使用的網頁制作工具為dreamweaver2.0,而被上訴人英文網絡公司制作山東機電網網頁所使用的網頁制作工具為FrontPage,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兩網頁源文件存在相似之處。故上訴人僅因英文網絡公司制作的山東機電網存在指向上訴人網站的代碼,認定英文網絡公司抄襲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3180元,由上訴人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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