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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評估的評估情形

依據《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占有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

(壹)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知識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識產權質押,市場沒有參照價格,質權人要求評估的;

(三)行政單位拍賣、轉讓、置換知識產權的;

(四)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並、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知識產權的;

(五)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合並、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涉及知識產權的;

(六)國有企業收購或通過置換取得非國有單位的知識產權,或接受非國有單位以知識產權出資的;

(七)國有企業以知識產權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使用,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

(八)確定涉及知識產權訴訟價值,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當事人要求評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非國有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償還債務等經濟行為涉及知識產權的,可以參照國有企業進行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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