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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管轄地

法律主觀:

知識產權侵權 主要的表現形式如下: 1、 侵犯著作權 ,如擅自復制他人的作品等行為; 2、 侵犯專利權 ,如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專利產品等行為; 3、 侵犯商標權 ,如制造、銷售使用他人商標的商品等行為。 《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 發明和實用新型 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 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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