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在現代漢語裏意為處罰、警戒之意。懲罰性賠償,系國家施行的實現威懾與制裁功能效用的再分配機制,系依據過錯程度和加害行為情節而定,由侵權人給付被侵權人超過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制度。在民事侵權責任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民事侵權責任領域的特殊制度,在爭議與質疑的環境中持續發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性質,不同司法管轄區域內存在多種學說觀點和不同認識,包括私法性質說、形式程序說、公法性質說、經濟法性質與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立法創設,使得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在廣義概念之下,形成了補償性損害賠償(狹義的侵權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二元分立的賠償體系。理論上界定懲罰性賠償法律性質的困境集中於懲罰性賠償與傳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體系的不兼容,以及與公法處罰的重疊交錯。懲罰性賠償之所以會呈現出壹種似是而非的性質,主要由於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功能所致。私法制度承載著制度的外部表現形式,而懲罰與威懾的公法功能真正體現著制度的本質。故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公法功能介入私法領域的特異化私法制度,制度具有公、私法制度混合雜糅的性質,是傳統民事責任的有益補充,具有法律後果上的制裁威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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