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侵害他人 知識產權 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那麽就可以認定為 知識產權侵權 。侵權是對知識產權創造者勞動的踐踏和剝奪,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任何公民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侵權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和國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 侵權行為 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 著作權 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 侵犯著作權 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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