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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怎麽處理

對於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是:知識產權的各主管部門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措施、例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等,還可以由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當知識產權被侵犯了,應做到以下幾點:壹是固定取證現場發現的侵權商品的數量、經營規模。在同壹場所多次取證,如果現有證據證明侵權商品多、經營規模大、多次取證足以證明經營者持續銷售侵權商品,則可能獲得較多賠償;二是固定經營者的經營信息,避免因當事人主體或其他程序問題影響訴訟效率;三是固定被告的網站、宣傳資料或存留在相關部門的資料,如被告公開宣稱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經營範圍、銷售規模、利潤等數據,可以作為索賠的初步證據;四是積極追索侵權商品的源頭,從源頭制止侵權,同時也可能獲得更多賠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申請行政查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二)向報社、網絡等新聞媒體曝光。(三)搜集、保存對方侵犯妳所享有的知識產權的證據,有必要的話可以咨詢律師,請律師對侵犯知識產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委托公證。(四)與侵權行為人協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事宜或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維護自己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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