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知識產權是屬於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利,知識產權可權通過授權、轉讓等的方式實現其經濟價值。
知識產權像物權壹樣,是壹種財產權。波斯納等學者認為,法律上的財產,必須要有:稀缺性、歸屬性與可轉讓性。稀缺性,反映了資源的有限性與欲望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
缺乏稀缺性的客體無法成為法律上的財產,比如身邊唾手可得的空氣,盡管我們能拿壹個容器將空氣收入囊中,並且可以將容器轉讓給他人,但在壹般情況下,空氣是無法成為法律上的財產。歸屬性,表示主體可以排他性地享有某客體,並且可以排除他人幹涉該客體。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的作用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