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學上的動產與不動產定義和區別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壹般指金錢、器物等。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如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橋梁、樹木等。與動產相對。 其中,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電腦、電視、書桌這樣子的東西平時是不動的,但這並不是不動產。因為這些東西都是可以移動並且不會因移動而造成價值上的貶損。這些東西在現實中不移動,是因為妳不想移動,而不是不能移動。所以,妳的電腦電視書桌等都是動產。 動產和不動產有時是可以互變的。例如,果園中果樹上的果實,掛在果樹上時是不動產,但是如果采摘了下來,那就變成了動產。鋼材水泥等是動產,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變成了不動產。 2、在法律上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在於: 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 訴訟 管轄 及 涉外法律 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6868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 商標 ;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