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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妻***同財產嗎,離婚如何分割?

1、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取得的知識產權離不開另壹方的支持,對已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同財產分割,但在離婚時尚未實現的經濟利益的處理,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取得的經濟利益能否作為***同財產,此情形不能壹概而論,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在婚前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對此情況,視為婚前財產。因為婚前作品壹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壹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才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財產性質。(2)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婚前的壹項發明,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婚後投入市場。對此情況,通常也認為原則上不應視為夫妻***同財產,但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後較長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對方為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可酌情適當進行分割。1、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在離婚時對知識產權的分割應當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的方式。(1)考慮對分割的知識產權折價分割。例如夫妻***有的商標、商號及專利,均可以考慮先行評估或協商確定價值,然後由權利人作為知識產權所有方給付對方壹定折價款;對於著作權,在雙方協商壹致的情況下,還可以對著作權的物質載體進行分割,這樣雙方可以分擔知識產權價值漲跌的風險。(2)另壹方可以行使財產期待請求權。在離婚時無法確定知識產權具體的經濟價值的,在離婚時可以暫時不予分割,但另壹方對處分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享有請求權。2、實踐中可以采取兩種方式解決:(1)折價補償,可參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方法,聘請專業人員對該知識產權的預期利益進行估價,由權利人作為享有知識產權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2)暫時不分割,在判決中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歸雙方***有,保留另壹方的訴權,待今後取得經濟利益後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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