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被告以他人名義提起權屬抗辯的雖證據不確鑿但尚屬充分且他人也請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適用中止審理程序。因為證據是否確鑿的問題往往很復雜有待在另立的確權之訴中審理。這樣做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之規定。
3.對於被告以他人名義提起權屬抗辯他人如果已表示原告的權利歸他人但又不願意參加到本訴中來的按他人放棄訴權對待告知其不參訴之後果並可以同時確認被告此方面的證據不確鑿而駁回被告的權屬抗辯。理由有二?其壹知識產權權屬糾紛往往復雜難斷如他人不到庭只憑被告壹說、他人壹講不可能理清。其二當事人參訴與否是決定被告權屬抗辯成敗之關鍵如不參訴則意味著被告的權屬抗辯已落空。此時不能適用中止審理程序更不能就此確認原告不享有訴權應繼續本案的審理。
4.被告如以原告的權利屬於自己為由抗辯的則不適用中止審理程序因為沒有新的訴訟法律關系產生沒有壹案要待另壹案審理結果而定的情況存在。這時產生的確權問題屬於本案需審查的事實內容之壹無需另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