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知識產權法中有壹個權利窮竭原則,也就是說,在這本書首次投放市場後,原知識產權人已經窮竭了這本書的財產權。對合法取得書的人的懲罰,是對自己財產的自由懲罰。
另外,從另壹個角度來看,著作權人出版銷售壹本書,買方購買壹本書,並不意味著知識產權的轉移,只要賣方銷售的是同壹知識產權的同壹載體,就不屬於侵權。
擴展數據:
知識產權的責任歸屬
知識產權侵權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原則和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過錯原則。1986頒布的這個民法通則,雖然第壹次正式使用“知識產權”的法律,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講座題目還規定,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受到抄襲、篡改、假冒等侵權行為的,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但從這些規定來看,1990年9月頒布、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其他已經頒布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基本上都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債權之訴”原則。
知識產權侵權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法律規定與審判實踐存在沖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兩者都是民事侵權,民事侵權的歸責原則不能普遍適用;
二是法律原則與審判實踐的矛盾制約了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第三,財產請求權與債務請求權的關系是分離的,這使得法官在個案的判決中處於壹個困難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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