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私權之性質,毋庸置疑。從物 權的角度入手,“站在法律系統的角度進行分 析,對物(包括服務及貨幣)而言最終要確定的 是誰擁有真正的處分權限。”i因此,法律首先 通過“所有權”這壹媒介來判斷“合法所有/非 法所有”的差異。隨後,產權關系隨著“合同” 發生變動,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j“所有權- 合同”是民事法律系統中的核心制度結構要素, 是維系經濟運轉的核心機制。而知識產權則與物 權相同,需要通過這個核心結構要素來發揮其功 能,因此其私權的本質是同壹的。 基於利益平衡的考量,知識產權在制度設計 上與其他民事財產權利(特別是物權)的區別表 現在“絕對權”上k。我們應當如何解釋這壹差 異呢?這種“負義務的壟斷特權”l的制度設計 是由知識傳播的特性所決定的,法定的“壟斷” 是確保“所有權”的唯壹途徑。從工具論的角度 而言,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壹方面起到“鼓勵創 新”的作用,而另壹方面也是為了在這種特別權 利上附加各種限制性的義務,以平衡個人利益的 保護和公***利益的維護。m所以知識產權同物權 壹樣,是以保護“所有權”為源頭、以保障權利 人的利益實現為終極目標的,其限制性規定則是 壹種利益平衡的手段。該所有權之權利與限制 性義務,就好比人與衣的關系,人是不變的, 而華服也好、襤褸也罷,滿足的是人們不同的 生理或心理需求,反觀知識產權的諸多限制性 規定,也實為壹種手段,可因時依勢而產生不 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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