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 出資的性質從登記角度看,對於知識產權出資的審查與核準壹般側重於4個方面,即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要具備確定、現存、可評估、可轉讓的特點。因此,申請人在以知識產權出資時,要確定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4個要件的要求,即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 《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這裏所要解決的壹是知識產權包含哪些權利類型,受保護的智力成果範圍如何劃定;二是確定保護範圍的依據。廣義的知識產權從權利類型來說,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從保護對象上說則是作品、發明創造、商標等商業標識、未公開信息、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等各類知識產品、信息產品。狹義的知識產權是指由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部分組成的傳統知識產權,涉及的對象為作品、發明創造、商標。劃定廣義知識產權範圍的依據通常為國際公約,壹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壹個是WTO《知識產權協議》,當前尤其應當註意WTO《知識產權協議》,廣義的知識產權與該協議保護的知識產權完全壹致。最後,以WTO《知識產權協議》為據圖示廣義的知識產權範圍:知識產權、版權、工業產權、創造性成果權、著作權、鄰接權(相關權利)專利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識別性標記權、商標權、地理標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