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立即檢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要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完成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65,438+0個月內。
6、執行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需要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局是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是判決結果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法院的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以及相關財產的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