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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夥人是實際控制人嗎?

通常在確定有限合夥企業控制權時,壹般將執行事務合夥人認定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控制人,這主要是基於《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執行事務合夥人必須實際出資的,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履行事務的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由合夥人協商,並在協議中約定,壹般要求必須以財產出資。

IPO執行事務合夥人的管理權等於控制權嗎??

在IPO或並購重組中,有時會按要求披露有限合夥企業的實際控制人。

如《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要求披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構成、出資比例、實際控制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此外,發行人最近1年新增股東為合夥企業的,應披露普通合夥人、實際控制人和有限合夥人。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合夥事務中享有同等權利;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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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任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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