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行為異議有四種情況,即:
(1)對執行有異議的必須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有異議的必須是案外人;
(2)必須提交執行法院;
(3)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後,案外人再次提出異議的,屬於新的糾紛,應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4)執行異議壹般以書面形式提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提出異議:
(壹)人民法院的執行違法,妨礙人民法院對債權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措施違法,侵犯其對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執行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人民法院對執行提出異議,如何處理?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2.異議成立的,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3.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4.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未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書面承諾自願代為償還債務而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且其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該異議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