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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成果包括哪些情形?

(壹)職務發明創造的情況和確認我國現行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因此,下列情形屬於職務發明創造。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作的發明創造。這種情況分為三種情況:(1)在本職工作過程中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是否指本單位職工在本職工作範圍內承擔本單位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其判斷標準可以參考工作人員的工作內容或職責範圍。(二)完成本單位分配的工作任務以外的發明創造。第壹種情況和這種情況不壹樣。前者是工作人員在職期間完成的發明創造;後者是指工作人員根據科研單位的安排所承擔的短期或臨時性的非專業工作,或不從事科研設計但被臨時派往從事科研工作的工作人員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壹年內,完成與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承擔的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但是,如果所作的發明與原工作單位承擔的工作或任務無關,則無論何時完成,都不屬於職務發明。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這種情況和上面說的1不壹樣。發明創造人雖然不是在履行本單位的職責或任務,但在發明創造過程中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離不開本單位的物質技術幫助。沒有單位的物質技術幫助,是不可能完成發明創造的。其中,物質技術條件是指不對外公開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技術資料。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程度僅限於“主要”。我們認為,“主要地”應當理解為發明創造的完成大部分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只是壹小部分或者只是將本單位的技術資料作為輔助參考,或者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起決定性作用,則不應視為“主要”利用。3、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本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本單位所有。同時也可以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發明人向單位支付使用物質技術條件的費用。這種情況的意義在於,既有利於發揮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優勢,又尊重了進行創造性勞動的人的意願。綜上可見,判斷壹項發明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既不能簡單地以發明是否在工作時間來劃分,也不能僅以職務來確定。這是腦力勞動的特點決定的。腦力勞動不同於體力勞動,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具有壹定的連續性和創造性。單純以工作時間和工作範圍作為區分標準是不科學的。因此,判斷壹項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應當著眼於職務發明的特征,從項目來源、發明的條件和過程、責任承擔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判斷。(2)職務作品的情況和職務作品的確認通常有兩種情況:壹是創作作品的公民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屬於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種:(1)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造的,由本單位承擔的;(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本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例如,根據《軟件保護條例》第14條,軟件職務作品有三種:(1)公民在工作中受雇期間開發的軟件;(2)公民在單位就業期間,從事自己的工作活動(軟件)預見的結果;(3)公民在單位就業是自己工作活動的自然結果(軟件)。二是創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權的職務作品。除上述兩種情況外,職務作品屬於創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權的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行使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這是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壹般原則。但在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創作作品的公民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會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首先是受到單位“優先使用權”的限制。即權利人行使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職務作品時,應當詢問自己的單位是否使用該作品。只有本單位放棄優先使用權,權利人才能行使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著作權。其次是受時間和使用方式的限制。即在法律規定的壹定期限內——兩年,未經單位同意,著作權人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職務作品創作者創作的作品,是作為自己的本職工作或者為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進行的。如果公民創作的作品不屬於自己的工作或者任務,即使屬於單位的業務範圍,也不屬於職務作品。比如壹個護士長,他的工作是從事護士及其管理,下班後整理、撰寫《護士長手冊》。她的工作雖然和醫院的業務有關,但不是崗位工作。這不同於職務發明創造和職務技術成果。因此,職務作品主要由兩個要素構成:壹是作品作者與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系;第二,工作必須是完成單位任務的結果。所謂單位的工作任務,是指職工或單位下達的,創作與本單位工作範圍和業務相關的作品的書面或口頭任務。兩者缺壹不可。專業作品和法人作品也有區別。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意誌創作,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並由法人署名的作品。如果壹篇文章發表在大學的學報上,署名是:大學校長辦公室,作品應該是法人作品。如果署名是某大學校長辦公室的XXX,則應根據職務工作的構成來確定工作,是屬於職務工作還是個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字第21號《關於他人以個人名義撰寫並發表的言論作品著作權(版權)問題的批復》的精神是,本案爭議作品的內容基本反映了市政府的意誌,文中標明的數字由市統計局提供並加蓋市政府和統計局公章,文章署名也是臨沂市人民政府,故認定該文為可見,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依據作品的數據來源和責任歸屬歸屬於臨沂市人民政府,從而認定作品為職務作品。因此,職務作品的認定還應考慮作品的材料和來源、作品所反映的意誌、作品的責任。(三)職務技術成果的情況和職務技術成果的確認相對於非職務技術成果而言。技術成果包括尚未獲得專利的技術成果和申請專利未獲批準的技術成果。與專利技術相比,技術成果有其自身的特點:壹是技術成果的範圍很廣,不受任何法定條款的限制,無論是工業生產中的發明還是科學發現等,都不需要申請登記。,只要滿足成熟技術的條件,幾乎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以成為技術成果;二是技術成果主要受民法、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保護程度較低,側重於制止他人以不正當、非法手段獲取和使用某項技術成果;第三,技術成果沒有保護期。理論上,技術成果的權利在公開之前就已經存在,這實際上是受技術本身的先進性限制的。在技術成果公開之前,其中壹部分可以成為技術秘密。這部分與商業秘密交叉;第四,技術成果可以同時歸多個主體所有,不同於發明創造的排他性。職務技術成果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三種:壹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完成的技術成果;二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取得的技術成果。執行本單位任務包括:(1)在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包括以本單位名義申報的項目)或履行本崗位職責;(2)離休、退休、轉業人員離開原單位後壹年內繼續承擔原單位的科研、技術開發項目或履行原崗位職責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器材和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三是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按事先約定將技術成果返還給單位。但是,使用本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按照事先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不受此限。(4)關於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單位商業秘密的確認通常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單位自行開發的商業秘密;二是單位通過公私合營、自然人投資、兼並、轉讓等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包括:壹是以非專利技術為主的技術信息。未取得專利的技術成果、未取得專利的技術成果和專利法規定的未取得專利的技術成果都在其中。此外,還應包括生產工藝、產品配方、設計圖紙、模型、實際操作技能、經驗和試驗數據、研究報告、計算機程序等。第二,商業信息。指銷售方法、客戶名單、供貨信息、投資計劃、廣告策略、管理經驗、財務賬本、價目表等。商業秘密的範圍很廣,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它是技術性和非技術性智力成果的結合,是壹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的特點是:第壹,不為公眾所知;第二,權利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予以保護。以上兩點不同於發明,發明只有在公開的條件下才能獲得專有權;三是實用性,即可以制造或者應用於生產,具有實際或者潛在的經濟價值,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實際利益。商業秘密的上述特征是其基本特征,也是司法實踐中判斷某項信息能否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的重要條件。綜上所述,職務發明對於我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尤為重要,這個職務發明的結果會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但最終的結果壹般都是屬於用人單位的。因此,勞動者在與雇主談判時應妥善處理,以避免任何重大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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