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
(壹)客體要件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如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群眾團體、管理公益事業的單位、群眾自治性組織,如學校、醫院、社團、居(村)委會等。
“本單位財物”不僅指本單位“所有”的財物,而且還指本單位“持有”的財物。包括:⑴、已經在本單位的占有、管理之下並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⑵、本單位雖尚未占有、支配但屬於本單位所有的債權。⑶、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如郵局的郵件。
從物的性質上看,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如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但不包括單位的知識產權,侵占單位的知識產權,在刑法“侵犯知識產權罪”壹節有特別規定。
(二)客觀要件
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占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汙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