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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

作業分為壹般作業和特殊作業。

1.作者享有壹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通常同時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2.特崗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

特殊崗位工作僅指以下兩種工作:

(1)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造的工程設計,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

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作業。其中,提供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專門為創作提供資金、設備或者材料。

(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

(壹)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擔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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