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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法律分析:第壹,成立和保全的要件不同。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設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設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維持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為條件。抵押登記是以抵押登記記錄的存在為基礎的,註銷登記意味著已登記的抵押不復存在。質押的設立和維持不同於抵押。質押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還需要出質人按照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押物交給債權人占有。沒有質押合同的約定,僅通過訂立質押合同,將質押物的占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是不可能設立質權的。質權人繼續占有質押物也是維持質押的條件。質權人喪失對質押物的占有的,質押消滅。第二,題材不同。抵押的標的物是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押的標的是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動產抵押-質押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重疊。動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是抵押還是質押,取決於債權人是否有標的物。第三,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物的占有。抵押不以轉移抵押物占有的形式進行,抵押人仍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財產的占有形式,質權人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產出物交付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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