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按照字面解釋,只有雙方協商達成壹致,抵押權人才能不通過法院直接獲得拍賣、變賣所得的賠償。否則,抵押權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物權法》第21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字面解釋,雙方協商壹致並不是質權人以拍賣或變賣所得優先受償的前提。同時,質權人不承擔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的義務。
擴展數據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若幹問題的解答》,該文件第四條回答了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申請人範圍問題。
該條明確規定“因質權人、留置權人可以自行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質權人、留置權人申請實現擔保權時,人民法院應當說明並告知其依照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權利。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堅持通過特別程序實現擔保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質權人有權處分質押物的觀點得到了壹些實務部門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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