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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的客體是

法律主觀:

權利質押的客體是什麽權利質押的客體是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權利質押應註意什麽問題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壹些操作的問題,尤其是登記問題,按照擔保法的規定,證券債權、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都有明確的登記機構,操作性強,但是普通債權的登記往往在登記機構的確立問題上,要麽登記機構不明確,要麽登記機構雖然經國務院指定,但是實踐中登記機構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登記(事實上這種推脫、拒絕的情況在擔保法明確規定的抵押的登記事項的登記部門中,除了房地產管理部門等已經形成正規的操作的部門以外的部門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尤其是水電收費權、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的收費權的質押登記。在溫州,出租車的經營權是溫州市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其為可轉讓的財產性權利,並明確其可繼承、轉讓、質押,但是由於沒有法定的或指定的質押登記機構,相關的主管部門或由於法律沒有規定或以辦理登記的各項條件未成熟為由予以推脫。但是溫州的實際情況是民間對資金的要求非常需要,銀行也急需相關部門為出租車經營權質押貸款辦理質押登記,經溫州中信公證處與溫州市公路運輸管理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法院等部門充分協商研討並在此基礎之上根據溫州的實際情況,比照擔保法第43條和司法部《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決定由溫州中信公證處辦理出租車經營權的質押登記工作,並在實踐的操作中取得了成功,社會效果非常明顯。當然,公證處承擔上述質押登記工作不失為壹種好的方法和途徑,但是由於公證處辦理質押登記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授權,目前還只是壹種嘗試、暫時的經各部門協商壹致的結果,希望我國擔保法相關的立法中能盡快明確公證處在質押登記中的地位。綜上,在當前的社會經濟環境下,非常有必要將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明確化、具體化,擴大到普通債權。同時要保證好這些普通債權的質押登記工作,為被這些普通債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實現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鑒於公證處在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工作方面的優勢和已經有的實踐經驗,建議由公證處承擔相關的普通債權質押的登記工作並統壹制訂相應的操作細則。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權利質押的客體是股權、債權和票據的財產權利,如果要進行權利質押的,必須是財產權,並且需要辦理質押登記。如果妳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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