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抄襲」,只有「復制」。之所以說,我們要超越著作權法討論上述問題,這是因為無論從歷史、邏輯或者實證,對「抄襲」的認知涉及的並不完全是簡單的法律問題,而是壹部道德的嬗變史。
至少在古希臘,對於觀點的模仿與繼承,抱持的是壹種開放而非攻訐的態度,而「唯有美好事物始被模仿」也使「抄襲」成為被抄襲者的榮譽加持。通過這種「模仿性傳播」仿佛是壹種對個人學識的馳名標識,在前版權時代的道德話語中,對於「抄襲」的倫理評價至少是中立的,被抄襲的原創者也並不因此而楚楚可憐。
諷刺的是,恰恰是文藝復興時期,對於「抄襲」的倫理評價讓依然對知識產權懷持浪漫主義的今人大跌眼鏡。理解所謂著作權法中的「獨創性」概念,必須隨著歷史語境的不同,才能得到透徹的開解。比如,波斯納在他的那本《論剽竊》的小冊子中就提及,「只要借用者沒有把借用的東西弄得更好,那就會被好作家視為剽竊」。哈羅德?奧格登?懷特甚至露骨地說道,真正的原創性是通過模仿實現的。倘若鬥轉星移,於正對瓊瑤的「借鑒」在彼時可能僅僅只是「致敬」,而莎士比亞的無韻詩《安東尼與克莉奧特佩拉》片段很可能在當下則會被評價為對托馬斯?諾斯爵士翻譯的馬克?安東尼傳記赤裸的「抄襲」。
如果僅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看待「抄襲」,那麽就會無視在現下,「抄襲」已經不完全是律法上的價值判斷,更受到道德話語權的支配。比如,自然科學中的學術詐欺依然方興未艾,復制他人的實驗數據並不被視為對著作權的侵犯——這是因為數據本身並不具有獨創性而只能視作不受保護的「事實」——但仍然不妨礙我們認為這是壹種道義上的犯罪。甚至在學術上,對「抄襲」的評價超越了單純的「表達」,而及於「思想」,想想我們將他人的論文主旨以另壹種話語敘述,縱然不違背著作權法,但仍然可能視為「抄襲」而受到知識權力的譴責。甚至,壹種完全與著作權無關的指涉——比如對自己從前論文的「自我引用」,如果不符合學術規範,仍然視為壹種倫理意義上的「抄襲」。
我們說,基於言論自由表達及文化知識的傳播,我們有必要對著作權進行壹定程度的規制,在滿足「合理使用」情形下的復制,仍無妨被視為阻卻侵權。這只是說明,在特定情形下,標註作者署名的復制演繹,法律上可以認為不屬於「抄襲」,在此時,對他人作品的「戲仿」也就成為了壹種被致敬者本身也不容置喙反對的「致敬」。但我們需要警醒的是,除了「致敬」並非自我免責的機制,也要追問「知識產權是否符合傳播正義」,避免對他人與自己的道德綁架,廣告業不是有這樣壹句原則麽:所謂原創,無非就是花點心思的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