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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權案例

許文慶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邢鵬萬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決定糾紛案

申請再審人(壹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許文慶,男,漢族,1938年6月4日出生,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石油化工容器設備防腐廠廠長,高級工程師,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大慶辦事處1委付31組。

委托代理人:劉英,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忠仁,男,漢族,1937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雙收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安翔裏28號樓1門102號。

被申請再審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廖濤,該委員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愛軍,該委員會行政訴訟審查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崔國振,該委員會行政訴訟審查處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邢鵬萬,男,漢族,1959年6月2日出生,黑龍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總經理,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海林鎮第32委。

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宏,女,漢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黑龍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法律顧問,住所地:天津市紅橋區西青道161-4號。

申請再審人許文慶與被申請再審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決定糾紛壹案,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9日作出(2000)高知終字第72號二審行政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許文慶不服該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2005年3月28日,本院以(2001)民三監字第20-1號行政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王永昌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郃中林、李劍參加評議,崔麗娜擔任本案書記員。2005年4月15日本案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並明確了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2005年4月21日和8月5日,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許文慶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英、吳忠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柴愛軍、崔國振,邢鵬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劉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查明:1988年6月8日,許文慶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名稱為“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1991年3月6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88103519.X。該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為:

1.壹種對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鋼管束的內外壁進行防腐的方法,即為使冷卻器、換熱器鋼管束的內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層,然後再進行塗料塗裝,其特征在於完成這壹過程是采用(a)把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泵、閥組、溶液槽通過膠管和鐵管按工藝流程聯接形成閉路循環體系;(b)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堿液、酸液、磷化液)處於連續而不簡(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

2.權利要求1中對冷卻器、換熱器鋼管束內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層再進行塗裝的工藝流程步驟包括:(1)噴吵(砂);(2)酸洗:(3)中和;(4)磷化;(5)烘幹:(6)塗料塗裝。

3.權利要求1中對冷卻器、換熱器鋼管束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層,再進行塗裝的工藝流程步驟是采用化學除油代替噴砂這壹步驟,其余與權利要求2所述的步驟相同。

4.權利要求2或3中所述的塗料塗裝步驟中,塗料用量為管程容積或殼程容積的三分之二。

該發明專利說明書稱這種對石油、化工等行業中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進行防腐的方法屬於金屬防腐新工藝。亦稱現在石油、化工行業的冷卻器、換熱器等管束只能對內壁進行噴砂(或化學處理),然後用有機塗料(環氧酚醛、7910、CH784等)塗裝。靠塗料與金屬管之間的粘附力結合,使金屬表面形成鈍化膜。這種防腐處理辦法塗層與金屬鋼材基體結合力差,塗裝以後能透過微量水分,與金屬表面生成氧化物,塗膜起泡,開裂脫落,基體銹蝕;耐高溫介質15℃以下,防腐處理工期長。本發明的構思是:在石油、化工行業的大型復雜結構設備管束內外壁經過噴砂,去掉氧化皮後,借助泵、閥、管路、溶液槽按著工藝流程聯接操作使管束內外壁首先形成磷化層,然後根據不同的介質要求,不同的溫度要求,選用不同的物理化學性質的特性塗料塗裝。

該說明書公開了壹個實施例,記載了以下技術方案:將冷卻器管內壁按常規技術進行除銹、噴砂處理後,將輔助設備泵、閥、管路、溶液槽按著工藝流程示意圖相聯接。該實施例公開的對冷卻器管內壁的防腐工藝步驟包括:(1)酸洗;(2)中和;(3)磷化;(4)清水沖洗管內壁,再用壓縮空氣吹;(5)烘幹;(6)塗裝。該實施例中還公開了管外壁防腐處理與內壁處理的區別在於四個方面:(1)將泵的出口與殼程人口相連,殼程出口分別與所需溶液槽相連;(2)通過堿洗化學除油,堿洗45分鐘,堿洗溫度70-9090;(3)堿洗後熱水洗,然後冷水洗;(4)烘幹,由冷卻器管程出口進蒸氣進行。

1997年3月28日,邢鵬萬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理由是“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1998年4月13日,邢鵬萬在意見陳述書中又提出該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1998年6月1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了大慶市紅崗區金星防腐公司(以下簡稱金星公司)提交的宣告“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書。金星公司認為“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將這兩個無效宣告請求案合案審理,於1998年12月22日發出了1999年3月10日進行口頭審理的通知書。口頭審理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在1999年3月10日口頭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針對“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陳述了意見。

1999年6月4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37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以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為由,宣告許文慶的88103519.X號“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

許文慶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書,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壹審認為,許文慶提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違反聽證原則、當事人處置和請求原則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許文慶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起訴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許文慶的訴訟請求,維持第137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許文慶負擔。

許文慶不服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按照規定向無效宣告請求人和被請求人轉送了證據材料和意見陳述,在口頭審理通知中註明口頭審理的範圍包括“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許文慶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口頭審理的書面答辯意見中,也對此進行了陳述。許文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壹、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許文慶負擔。

許文慶不服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本院依法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及壹、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專利權有效,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其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是:

(壹)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

(二)第1372號決定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認定,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專利復審委員會答辯理由如下:

(壹)答辯人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審查程序中,完全遵循了請求原則和聽證原則。

(二)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壹種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鋼管束的內外壁進行防腐的方法,其內容在說明書中沒有文字記載。而根據說明書中明確記載的對於管束內壁的防腐處理和對於管束外壁的防腐處理是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了說明書之後難以得到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基於同樣的理由,從屬於權利要求1的權利要求2和3,以及從屬於權利要求2或3的權利要求4也當然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因此,第1372號決定對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是正確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但遺漏了本案其他部分事實。本院另查明:

(壹)關於第1372號決定是否違反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方面的事實。

1.1997年3月28日,邢鵬萬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本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理由是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即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不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有關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

2.1998年4月1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邢鵬萬的意見陳述書,邢鵬萬在該意見陳述書中提出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具體為: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征(b)在說明書中找不到相同的描述,也沒有能夠清楚和準確地支持這壹區別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而其余幾項權利要求2-4均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當然也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同年10月3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許文慶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在該意見陳述書中,許文慶針對邢鵬萬提出的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稱:本發明的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征(b)部分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3.1998年11月23日,邢鵬萬再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事實和理由》,其中在有關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部分記載道:完成這壹過程是采用把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泵、閥、溶液槽通過膠管和鐵管按工藝流程聯接形成閉路循環體系,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完成這壹過程是采用整個工藝流程中處理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堿液、酸液、磷化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在說明書中沒有充分公開。

4.1998年6月1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案外人金星公司向該委員會提交的《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書》。其中,有關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具體理由為:特征(a)中的“閉路”這壹特征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而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看了說明書後,得不出是閉路循環體系的推論;特征(b)要求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然而在其說明書中並沒有這樣的技術特征描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看了說明書後,不壹定想到要使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

5.1998年12月22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向許文慶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其中,在“口頭審理擬涉及的主要問題”壹欄中載明:“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6.1999年3月8日,邢鵬萬在《請求人口頭審理發言提綱》中,就本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問題稱: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征(b)是“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堿液、酸液、磷化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但是,在說明書中找不到能夠清楚地和準確地支持這壹技術特征的內容。

7.1999年3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涉案專利進行口頭審理。口頭審理的主要過程及內容,專利復審委員會未提供相應的筆錄。

8.1999年3月10日,許文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壹份《被請求人代理詞(補充)》。稱:專利權利要求1特征(b)中的“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堿液、酸液、磷化液)”,當然是指對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進行處理的液體。雖然該專利方法中中和時也使用了堿,但用量很少,而且因為其濃度很低並含有酸根而無需循環使用,請求人以中和用堿沒有循環流動,就認為權利要求中記載的處理液也沒有閉路循環,是不正確的。

9.1999年3月15日,案外人汪月明以涉案專利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並提交了《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書》。該請求書第3項無效理由為:說明書中記載的酸洗(酸液)、中和(堿液)、磷化(磷化液)不支持權利要求1(b)中的各種處理液(堿液、酸液、磷化液)。

10.1999年3月19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邢鵬萬提交的《代理詞(口頭審理後的陳述意見)》壹份。提出: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對管束內壁進行防腐處理的方法與權利要求1所述防腐方法不相同,因而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專利復審委員會未將該份代理詞轉送給許文慶。

(二)關於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方面的事實

1.權利要求1、2、3、4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能夠從說明書概括得出的事實。

(1)說明書第6段記載了附圖說明。

(2)說明書第7段記載了管內、外壁防腐處理方法的實施例。

(3)說明書附有冷卻器管內外壁防腐處理工藝流程示意圖,對鋼管束、泵、閥組、溶液槽通過膠管、鐵管按工藝流程聯接進行了圖示。

2.形成磷化層的工藝步驟即漆前表面處理技術是否為現有技術的事實。

(1)《塗裝技術》第壹冊(王錫春、姜英濤主編,1986年6月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第三章“漆前表面處理”中載明:在塗漆前對被塗物表面進行的壹切準備工作,均稱為漆前表面處理。漆前表面處理、塗布與幹燥為塗漆工藝的三大主要工序。

在“金屬的除油”壹節中載明:最常用的漆前除油方法有堿液清洗,有機溶劑清洗,表面活性劑清洗,乳化液清洗等。除油方法的選擇取決於油汙的性質、汙染程度、被清洗物的材質及生成方式等。

在“化學除銹”部分,介紹了無機酸洗工藝,其工藝過程為:除油堿槽壹熱水槽壹酸洗槽壹冷水槽壹中和槽壹冷水槽壹磷化槽壹熱水槽壹塗漆保養。

(2)《電鍍手冊》(上冊)(《電鍍手冊》編寫組編,1977年10月國防工業出版社出版)“零件表面準備”壹章中,有關“噴砂處理”部分寫道:“噴砂是為了除掉金屬制品表面的毛刺、氧化皮以及鑄件表面上的熔渣等雜質。……噴砂是用凈化的壓縮空氣將幹砂流強烈地噴到金屬制品表面上,從而打掉其上的垢物。噴砂的砂子要幹燥,金屬制品的表面也應幹燥無油,否則噴砂效果將不好。”

(3)《電鍍工藝》(國營惠豐機械廠電鍍車間電鍍工藝編委會編著,1959年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第114頁還進壹步列表介紹了磷化的工藝規程。即:化學去油-熱水洗-冷水洗-酸洗-冷水洗-蘇打肥皂處理-熱水洗-磷化-熱水洗-鈍化處理-熱水洗-蒸餾水洗-壓縮空氣吹幹-烘幹-外觀檢驗-塗油漆。

(4)《現代科學技術詞典》(下冊)(1980年12月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第22頁就“噴砂清理”壹詞解釋道:“向壹個物體噴吹鋼砂、石砂或其他磨料以產生粗糙表面或除去臟物、鐵銹和水垢等的壹種表面處理方法。用含有磨料的氣體噴流或液體射流從固體表面上清除汙垢。”

第195頁就“中和”壹詞解釋道:“向酸性溶液加入堿,或向堿性溶液加入酸,使溶液為中性(不是酸性,也不是堿性,pH是7)。”

(5)邢鵬萬在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陳述意見正文》中稱:“塗裝技術的常識告訴人們,為了防腐,可以對金屬表面塗裝塗料,在塗裝塗料之前,應對金屬表面進行漆前表面處理,除去金屬表面的汙物(包括油汙、銹、垢、舊漆等),然後進行磷化處理,使金屬表面形成磷化層,以使塗層與金屬表面結合得牢固。對金屬表面除汙的方法包括機械清除法(例如噴砂等)和化學清洗法,化學清洗法中包括堿洗和酸洗等。這些常識在任何壹本有關塗裝技術的書中都有,例如對比文件2(註:即前文所說的《塗裝技術》第壹冊),尤其是第三章‘漆前表面處理’,詳細記述了上述常識。”

以上事實,當事人均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第1372號決定是否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以及本案專利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

(壹)關於第1372號決定是否違反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問題。

1.關於違反聽證原則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條件之壹,如果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該款規定的條件,即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但是,請求人依據該款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應當提出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審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壹章第8節8.4規定的所謂“給予程序中的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即聽證原則,就是要給予當事人就這些具體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特別是作為作出審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必須要給予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機會。

從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及本院補充查明的事實看,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自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開始,到1999年3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進行口頭審理結束時止,二請求人所主張的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主要理由可以概括為:權利要求1區別特征(a)所述的“閉路循環體系”,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可以是閉路的,也可以是不閉路的;區別特征(b)所述的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處理液的流動並不是連續而不間斷的。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在宣告專利權無效行政程序中所陳述的意見,也是針對上述無效宣告理由進行的。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並沒有提出如第1372號決定第4頁第21-26行“請求人認為”部分所述的無效宣告理由。

從本院補充查明的有關程序方面的第10項事實可以看出,第1372號決定中的這部分無效宣告理由,實際上是根據原審第三人邢鵬萬1999年3月19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代理詞(口頭審理後的陳述意見)》歸納而成的。這些內容的實質含義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將管束內壁和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概括為壹個技術方案,而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對於管束內壁的防腐處理方法和對於管束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是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將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在口頭審理後提交的代理詞中所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無效宣告理由,與案外人金星公司在此之前所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對比,二者顯然是不同的。

但是,由於這部分無效宣告理由是在口頭審理後由原審第三人邢鵬萬提出的,並且專利復審委員會也未將該份代理詞轉送給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因此,許文慶稱其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中,不知道不了解第1372號決定第4頁第21-26行“請求人認為”部分的無效宣告理由,是有事實根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恰恰是根據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在口頭審理後提交的代理詞中所提出的新的無效宣告理由作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這在第1372號決定第4項理由中表述得很清楚。相反,請求人提出並經被請求人陳述意見的無效宣告理由,即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區別特征(a)所述的“閉路循環體系”不閉路,特征(b)所述的各種處理液不是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等,在第1372號決定中卻並沒有給予處理。《審查指南》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的行政規章,其中規定了專利授權和專利無效復審的操作規範,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具有約束力,應當嚴格遵守。《審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壹章第8節8.4規定:“應當給予程序中的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尤其是在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決定之前。”由於專利復審委員會在作出對申請再審人許文慶不利的第1372號決定之前,沒有證據證明給予了許文慶就該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程序,屬於《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專利復審委員會與原審第三人邢鵬萬辯稱,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在無效程序中,已經針對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區別特征(a)和(b)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了解釋和申述理由。然而,從查明的事實看,無論是申請再審人許文慶歷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包括1999年3月10日提交的《被請求人代理詞(補充)》,還是第1372號決定所歸納的“被請求人認為”部分,都是針對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所提出的權利要求1區別特征(a)所述的“閉路循環體系”不閉路,區別特征(b)所述的各種處理液不是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等問題所進行的陳述。對第1372號決定所依據的“權利要求1將說明書實施例所述的針對管內壁的方法和針對管外壁的方法概括成管內外壁的處理方法”這壹無效宣告理由,許文慶並沒有獲得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

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原審第三人邢鵬萬還稱,在專利復審委員會1999年3月10日進行的涉案專利口頭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許文慶針對第1372號決定所依據的具體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了解釋和申述理由,並且在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口頭審理後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代理詞中記載有上述內容,但這壹辯稱,並無證據支持。

原中國專利局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第10號《中華人民***和國專利局審查指南公報》規定:“在口頭審理中,由合議組組長指定合議組成員進行記錄。必要時,合議組可以要求專利復審委員會指派壹名書記員進行記錄。擔任記錄的人員應當將重要的審理事項記入‘口頭審理筆錄’。”“在口頭審理結束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閱讀。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請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後,應當由當事人簽字並存人案卷。”由於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供不出前述爭議事實的“口頭審理筆錄”或者其他類似的證據,已經給予了許文慶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適當機會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與原審第三人邢鵬萬看來,只要請求人籠統地提出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口頭審理通知中籠統地告知口頭審理的範圍包含有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容,就涵蓋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所有具體事實、理由和證據,無效程序中的當事人即使沒有就這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特別是作為作出無效審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也認為給予了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中的當事人進行了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遵循了聽證原則。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只是壹項抽象規定,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也只是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壹項概括理由,是針對所有專利權而言的。具體到某壹個案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則是具體的和具有針對性的。所謂給予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就是在行政程序中要給當事人就這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特別是作為作出不利於壹方當事人的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如果沒有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就缺乏針對性,因而也就無從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就本案來說,第1372號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其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將管束內壁與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概括為壹個技術方案,而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對於管束內壁與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是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無效程序中,應當給予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就這壹具體事實和理由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才可以認為遵循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而僅僅以請求人籠統地提出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口頭審理通知中告知當事人口頭審理的範圍包含有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容,就認為給予了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遵循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則難以令人信服。

因此,綜觀這壹爭議問題的全部事實,申請再審人許文慶主張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違反聽證原則的申請再審理由,較之於專利復審委員會及原審第三人邢鵬萬所主張的反駁理由,更加充分和有說服力,本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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