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 * *: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夫妻財產分割有哪些問題?
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如下:
1,夫妻* * *同壹財產的主體,是已婚夫婦,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同壹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結婚之日起至夫妻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需要實際占有財產。如果壹方在婚前取得了稿費等某種財產,並沒有實際取得。但婚後出版社支付稿費,不屬於夫妻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