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相關的活動,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由海澱園、豐臺園、昌平園、電子城、亦莊園、德勝園、石景山園、雍和園、通州園、大興生物醫藥產業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準劃定的其他區域等多園構成。第四條 示範區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服務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堅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進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建設成為深化改革先行區、開放創新引領區、高端要素聚合區、創新創業集聚地、戰略性新興產業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第五條 示範區應當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營造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環境,創新組織模式,構建和完善以項目為載體、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第六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統籌示範區與行政區協調發展,統籌各種創新資源配置,統籌示範區研發、生產和生活需要。第七條 示範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以各園區特色產業基地為基礎的產業鏈和產業集群。
示範區重點建設中關村科學城、未來科技城等海澱區和昌平區南部平原地區構成的北部研發服務和高新技術產業聚集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大興區整合後空間資源構成的南部高技術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聚集區。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制定創新發展戰略,提升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形成壹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第九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在示範區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支持有利於自主創新的制度、體制和機制在示範區先行先試,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寬容失敗的文化氛圍。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服務示範區的建設與發展。
市人民政府設立示範區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落實。第二章 創新創業主體第十壹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在示範區設立企業和其他組織,從事創新創業活動。
在示範區申請設立企業,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可以申請籌建登記。對符合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籌建登記,並將辦理籌建登記的情況告知有關審批部門;企業獲得批準後,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籌建期限為壹年,籌建期內企業不得開展與籌建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在示範區設立企業,除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外,以指定集中辦公區作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登記。
示範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各類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轉換組織形式;企業的分支機構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隸屬關系。第十二條 鼓勵科技人員以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入股的方式在示範區創辦企業。
以知識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但是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
投資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股權和債權作價出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中國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範區出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審批機關批準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註冊。
創業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可以按照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第十三條 在示範區設立企業,以貨幣作為初次出資或者增資的,可以銀行出具的企業交存入資資金憑證或者以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作為驗資憑證;以非貨幣作價出資的,可以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者以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作為驗資憑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示範區設立的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實行備案制。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組織組建產業技術聯盟。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