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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宣告決定何時生效?

所謂專利權無效。專利權被授予後,發現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確認,宣告無效的。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被視為不存在。專利權壹項專利被授權後,如果任何人認為不合法,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針對無效宣告請求,復審委員會可以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和宣告其全部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復審委員會的無效決定何時生效?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典型行政行為的生效時間可分為即時生效、通知生效、承諾生效和附條件生效。如果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決定被視為行政行為,其生效日期是什麽?因為無效決定是不附條件的,所以有三個日期,即作出無效決定的日期、發文日期和送達日期,分別對應上述的即時效力、通知效力和受理效力。最高法院曾在更早的案件中認定((2012) Minti ZiNo。110)無效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原因是簽發日期和交付日期可能會因人為因素而發生變化,有時會比制作日期晚很多。如果無效決定於公布或送達之日生效,則自作出之日起至公布或送達之日止的期間可能被當事人惡意利用,從而導致不合理的結果。但是,把制定日期作為守時,對世界具有相關性和確定性,這樣結果才可能是公平的。但另壹方面,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決定的過程更類似於司法判決,而不是典型的行政行為。比如無效程序包括口頭審理、質證、撤訴等司法特征;另外,無效程序由雙方當事人參加,合議庭進行中間判決;合議庭的職責不是全面審查專利的有效性,而是主要確定請求人請求專利無效宣告的證據和理由是否成立。(同時,合議庭依職權審查的權限有限。如果將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決定視為準司法行為,那麽其生效日期就不能是作出決定的日期。只有當起訴期已過或法院實質上維持判決時(實際上,法院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它才會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和第30條間接支持了這壹命題。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分別規定了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無效決定尚未生效)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逾期不起訴,或者起訴生效後裁判不撤銷該決定(無效決定已經生效)。這意味著,在法院層面,專利無效宣告決定要在起訴期滿或者生效判決尚未撤銷的情況下才能生效。實踐中,復審委員會認為專利無效宣告決定生效的時間為決定公告日,似乎呼應了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發明專利權自公告日起生效。由於從作出決定到決定公告日至少需要半年時間,且當事人對無效決定提起訴訟也不會公告無效決定,因此復審委員會的認定標準與法院的上述認定標準並不矛盾。此外,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者裁定不提起訴訟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者裁定生效。讓我們期待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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