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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空手道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空手道協會”或簡稱“中國航協”。英文名:CHINESE KARATEDO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KA。第二條本團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協會空手道協會、解放軍所屬體育組織、其他合法的空手道社會組織、體育院校和自願喜歡空手道的個人組成。它是壹個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團結全國空手道工作者、運動員和空手道愛好者,宣傳和普及空手道,增強全民族體質,豐富群眾文化生活,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提高空手道技術水平,攀登世界空手道高峰,為國爭光;增進與各國(地區)空手道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世界空手道聯合會(以下簡稱世界空手道聯合會)、亞洲空手道聯合會(以下簡稱亞洲空手道聯合會)等國際體育組織的聯系與合作。第四條本團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五條本團總部設在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2號(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院內)。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組業務範圍: (壹)宣傳普及空手道,通過組織群眾和青少年參加空手道運動,促進群眾空手道的發展,增強人民體質,提高空手道技術水平;(二)研究制定空手道發展戰略;(三)按照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國際比賽,就國際活動的有關事宜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負責批準後全面實施。促進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空手道協會的國際交流和友誼;(四)負責協調組織全國各級空手道比賽和訓練,加強協會、道觀、俱樂部之間的聯系和交流,增進運動員和空手道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五)負責協調和組織教練員、裁判員和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六)根據國家體育行政部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中國奧委會的有關規定,選拔推薦國家隊教練員和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國青隊、國青隊的訓練和參加國際空手道比賽;(7)受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委托,開展以下活動:1。負責各類空手道外事活動,選派教練出國執教,歸口管理個別運動員出國訓練和比賽;2.制定空手道項目的競賽制度、競賽規則、裁判法、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管理制度、舞臺崗位審批和俱樂部管理辦法,報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3.制定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審查和空手道大眾傳媒管理。(八)負責協調和組織空手道的科研工作;(九)對全國各類空手道培訓活動、道教館(場)、俱樂部提供業務指導服務。第三章會員資格第七條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本團體可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育院校、行業體育協會、解放軍體育組織及其他群眾團體、社會團體和經體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合法地位的體育院校為單位會員;熱心支持空手道在中國的發展,熱愛空手道的個人可以被接納為本團體的個人成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和個人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團體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壹定的作用;(四)單位成員必須是經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和當地社團登記部門審批後具有合法地位的從事空手道的群眾組織和團體。第九條入會程序如下: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二)執委會討論通過;(3)會員卡須由執行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出。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小組決議;(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成員單位應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報告。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交會費,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出。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本團體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執行委員會批準後,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及其職責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協商、推薦或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會員代表候選人。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舉行。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代表通過方可生效。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二)聽取和審議本小組的工作報告;(三)審查集團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四)討論並通過有關議案的決議;(五)選舉本團體的負責人;(6)選舉執行委員會成員;(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八)決定本組暫停工作;(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本團體執行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本團體的工作,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七條本團體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組成。第十八條執行委員會的職責: (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執行委員會;(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八)領導組織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本組的任務和政策;(十壹)決定其他重要事項。第十九條執行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投票通過方可生效。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條本組織設常務執行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常務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超過65438人+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的0/3)。第二十壹條常務執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執委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常務執行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年滿70周歲,秘書長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執委會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秘書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相關重要文件;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條本組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執委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第二十七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代表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決定;(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執行委員會和財務負責人,由秘書長兼任財務負責人。第二十九條代表單位選舉產生的單位成員或社團領導實行部門和單位代表制,該制度將隨著人事工作的變化而變化。人員調整由代表單位推薦,經機構編制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報機構編制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六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三十條本集團的主要資金來源為: (壹)政府補助;(2)捐贈;(3)會員費;(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5)興趣;(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費。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第三十三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辭職時,必須與接收方辦理清算手續。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七章旗幟、會徽和知識產權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旗幟、會徽、會徽及相關知識產權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並公布,為本團體專有財產。未經本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復制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批準使用本組旗幟的規定另行制定。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條本組織章程的修改,應當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壹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在15日內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並報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第九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議案。第四十三條終止本團體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第四十六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十章附則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8年2月9日經第壹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和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於本集團執行委員會。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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