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盟各方同意“中國碳聯盟北京低碳研究院”為聯盟對外責任主體,代表聯盟與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等文件;聯盟簽署的其他文件可以由相關聯盟成員就特定事項簽署,* * *憑委托書,委托聯盟單位主席簽署。
中國鋰電池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探索建立產學研合作信用機制、責任機制和利益機制,探索承擔國家重大技術創新任務的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探索整合資源搭建產業技術創新平臺,重點發展電動汽車和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技術,探索率先實施國家自主創新政策,發揮產業技術創新的引領和帶動作用,為更多聯盟的建立和發展積累經驗。現向相關行業協會、群眾團體、龍頭企業(必須有獨立的研究實驗室和研究專家團隊)、具有科研實力的研究機構、知名高校、知名專家開放,補充聯盟發起單位。請及時與我單位聯系,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審批通過後,中國鋰電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每年將項目課題上報科技部,項目課題和配套資金將分配給資助單位進行研究。非聯盟資助者沒有資格獲得項目課題和配套資金。
收到本函後,請直接與秘書處聯系,辦理相關手續。
中國鋰電池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中國碳聯盟北京地壇研究院
2011年8月
附:科技部等六部委對聯盟的支持(摘自科技部等六部委《關於推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的指導意見》)
第壹條營造有利於聯盟發展的政策環境,探索支持聯盟建設和發展的有效措施。研究制定支持和規範聯盟發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和總結聯盟運行的體制機制和模式。將制度創新與資源配置相結合,加大對聯盟的支持力度,引導形成產學研緊密結合的長效機制。
第二條國家科技計劃在聯盟首期投入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後期資助等支持聯盟發展的方式。經科技部審核並試點的聯盟可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鼓勵聯盟向國家科技計劃專家咨詢庫推薦評審專家。國家科技計劃根據各自的管理程序反映和收集聯盟的科技需求。
第三,依托聯盟制定產業發展的技術路線圖,為國家制定科技規劃指南提供依據。充分發揮聯盟在產業技術創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支持有條件的聯盟整合相關成員單位優勢,圍繞產業發展戰略需求,整合產學研各方力量設立國家重點實驗室,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重大科技問題開展科技創新研究。
第五條支持聯盟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組織聯盟成員單位承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帶動相關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在更高起點上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第六條鼓勵銀行和創業投資機構加入聯盟,為聯盟企業提供多元化的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創業投資機構對聯盟企業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給予優先支持。第七條聯盟協議約定的對外責任主體是負責組織管理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主體,對項目的實施負全面責任,並對項目的組織實施承擔法律責任。聯盟內部應建立相應的責任分擔機制,聯盟外部責任主體單位應向項目承擔單位相應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聯盟理事會審議聯盟的重大事項。根據聯盟協議確定的技術創新方向和相關科技計劃的定位和支持重點,由主任單位代表聯盟向科技部提出項目建議,經批準後,按照相關科技計劃和基金的管理辦法組織科技項目(課題)的立項。
第九條建立聯盟組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決策、實施、監督、評估三位壹體的監督機制。科技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科技監督評估機構加強對聯盟實施項目的監督檢查。聯盟內部也應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自我監督和評估機制。第十條根據國家科技計劃和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聯盟組織實施的項目或課題不能按計劃正常實施時,應及時調整或取消。項目承擔者作為聯盟成員中途退出聯盟的,由聯盟理事會提出調整或取消項目的書面意見,報科技部批準後實施。如果作為項目組織單位的聯盟解散,科技部可根據實施和評估意見直接進行調整。
第十壹條聯盟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管理,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幹規定》(國辦發〔2002〕30號)和《各類計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並遵守以下規定。
(壹)聯盟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依法取得。
(2)聯盟組織在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時,應在項目申請書和任務書中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歸屬、許可實施和利益分配,以及聯盟解散或成員退出的知識產權處理方案。知識產權協議不明確的項目不予審批。違反成果和知識產權分配協議的項目參與人,5年內不得參與國家科技計劃的組織實施。
(3)聯盟有義務將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有償或無償許可給國內其他單位使用。
(四)聯盟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在國外轉讓或者許可獨家實施的,應當報科技部批準。
第十二條聯盟應當根據本規定和《國家科技計劃及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制定聯盟承擔項目的配套管理辦法,並報科技部備案。措施應包括項目的組織管理制度、資金的配套與使用、監督與問責、知識產權的享有與劃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