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在按照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研究開發費用歸集準確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不含人文社會科學),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者實質性地改進技術、工藝和產品(服務),而持續開展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科技新知識的創造性應用,或技術、工藝、產品(服務)的實質性改進,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創新方面取得有價值的成果,將推動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升級或科研成果的直接宣傳。
第四條企業從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本)》所列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加計扣除。
(a)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書籍和資料、資料翻譯費。
(二)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和補貼。
(四)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R&D活動的軟件、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
(七)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八)研究開發成果的論證、評估和驗收費用。
因此,根據上述稅收法律和政策,貴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應屬於財務核算健全、研發費用歸集準確的居民企業;
2、研究開發活動應是獲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創造性地運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實質性地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並具有明確目標的持續研究開發活動。
3.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的《國家支持的高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中規定的項目研究開發活動。
4.企業的R&D費用必須是國家稅務總局1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八項費用。
比如某企業2008年利潤總額為5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當年企業研發費用200萬元,其中,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且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管理費用”中列支60萬元;如果R&D費用形成無形資產,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654.38+0.4萬元。算研發費用加抵扣?
扣款= 60 * 50%+140 * 150% = 30+240 = 27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 500-270 = 23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 230 * 25% = 57.5萬元。
與扣除前相比,扣除後的稅收優惠為500 * 25%-57.5 = 67.5萬元。
值得註意的是,扣除後形成虧損的,可以用以後年度的收益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這壹點,新法比原《條例》更有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
8.技術開發費加扣造成的損失如何處理?
企業年度虧損已通過加計扣除企業技術開發費形成的,可以用以後年度的收入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