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院是為專門法院。專門法院,也稱為特別法院,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授予某類案件管轄權,即管轄範圍僅限於某壹類或某幾類案件的法院。專門法院是法律現代化的產物,從壹定意義上說,司法的專門化是法律現代化的前提。從國際範圍上看,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設置有正式的多樣化的專門法院,較為常見的有行政法院、商業法院,此外還有勞動法院、保險法院、家庭法院等。
知識產權法院的意義:
1、“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色彩,與整個司法改革的趨勢正好遙相呼應。
2、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壹些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依靠模仿甚至“山寨”實現了快速發展。由“中國制造”轉向“中國創造”,必須依托堅實的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後盾。否則,就不可能有企業有強大動力搞創新,產業轉型升級也就成了壹句空話。
3、審判同意的要求。“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極強,但有權受理的法院分散在全國各地,不利於審判實踐的統壹。另外,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還存在著損害賠償額偏低,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現象等。”
4、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對地方保護主義的三家知識產權法院,屬於跨行政區設立,將為我國司法機構設置與布局的調整,特別是為司法轄域與行政轄區的相對分離提供有益探索;
5、二審合壹。在三家知識產權法院實行了“(民事、行政)二審合壹”,這也屬於我國審判體制與制度上的壹個較大變化和嘗試,由此形成的經驗,對於其他類型案件的審判也會有啟示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法》第壹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