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宏觀維度來看,搜索和信息成本的下降、新產品和市場的快速增長以及數字技術帶來的新參與主體數量的增加正在促進全球貿易流動。然而,數據出境最大的顧慮就是國家關鍵數據的安全性和隱私的保護問題。在確保國家安全、市場的前提下,可以堅持“繼續擴大對外開放”的原則,循序擴大數字服務的對外開放力度,有效縮減服務業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減少影響信息技術、研發設計、金融保險、商務服務等領域的外資進入壁壘。
第二,從中觀維度來看,數字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具有創新速度快、叠代周期短和規模擴張迅速等特點,資本驅動下快速擴張易引發資產泡沫和資金鏈風險,也易與現行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產生沖突。為此,需要健全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和制度安排,通過更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障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釋放我國的制度性優勢,有效反哺數字服務向價值鏈中高端攀升。
第三,從微觀維度來看,數字服務貿易大多集中在頭部國家,發展集中度高於傳統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其競爭核心是技術的競爭。科學認識數字貿易,需要清楚地認識到數字貿易實際上是數字經濟外循環的表現形式。為了豐富外循環的發展形式,應厚植培育全球創新型數字服務貿易跨國企業的制度土壤,支持企業圍繞業務需求開展跨境投資和並購活動,以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外國電子商務平臺建設,帶動數字產品和服務貿易開展。推動企業通過***建孵化平臺和建立研發戰略聯盟等多種方式強化數字技術研究和服務供給的國際合作。
當前,全球數字貿易規則談判進程加速,各種貿易協定和倡議終將為更廣泛的多邊合作和整合全球技術體系鋪平道路。下壹步,可結合數字技術的發展趨勢和我國產業發展實際,循序漸進地推動數字服務貿易,有針對性的落實不同模式的發展規劃和工作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