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是依照專利法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方式來保護、鼓勵發明創造,促使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壹種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以科技和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為前提。專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甚至更遠的時代。當時歐洲各國還處在封建社會的末期,但手工業作坊已出現,有些國家的君主為了發展經濟,便給商人或能工巧匠頒發在壹定期間內免稅並獨家經營或者獨家生產某種新產品的權利。但這種獨占性權利只不過是封建君王授予發明創造者的壹種特權,尚未形成壹種正規的法律保護制度。
世界上第壹個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是當時的威尼斯。1474年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壹部專利法。這部專利法雖具有現代專利法的某些特點和因素,但相當簡單和粗糙,且帶有濃厚的封建特權色彩,保障效能甚低。真正具有現代化特點的專利制度是從17世紀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牢固確立而逐步形成、發展和完善起來的。1624年英國頒布了“壟斷法”,被人們稱之為現代專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則和某些具體規定被許多國家制定專利法時仿效和借鑒。進入18世紀以後,歐美各國相繼頒布了專利法。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70多個。
隨著專利制度在世界各國的普遍實行和國際經濟與科技的高度發展,迫切要求專利制度趨於國際壹體化,在實質內容和申請審批程度逐步簡化壹致和統壹。因而,國際間簽訂了壹系列多邊保護專利或工業產權的國際或地區性條約,如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71年的“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78年的“歐洲專利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以及1991年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等,解決了包括國民待遇和專利獨立原則的確定,專利性條件的統壹,各種保護對象及專利分類辦法的制定和統壹,各種申請和審批程序的簡化和統壹,以及保護標準的統壹等壹系列問題,標誌著專利制度走向國際壹體化,進入壹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我國專利制度的建立與形成,嚴格地講是從辛亥革命後開始的。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0年8月頒布了“保障發明權和專利權暫行條例”,但未能認真貫徹執行。
1978年度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了適應加快改革開放步伐,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下,我國開始籌建專利制度。1979年3月我國成立專利法起草小組,著手專利法的起草工作,經過5年的調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84年3月12日,六屆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並於1985年4月1日起實施。
與此同時,我國於1980年6月3日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從此,我國專利事業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時期。
為進壹步適應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發展和我國不斷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加入WTO的需要,實現與國際專利制度接軌,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該決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這是專利法第壹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01年7月施行。通過這次修改,使我國專利法的保護標準基本上達到國際水平。與此同時,我國於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成為《專利合作條約》的成員國,使我國專利工作取得與美、日、歐等工業發達國家和地區同等的地位。所有這些,標誌著我國的專利工作達到了壹個新的的水平,進入壹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2、專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300年的歷史了。它是隨著人類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
專利制度的雛型萌芽於中世紀的歐洲。15世紀中期,在商品經濟關系初步發展的英國和意大利,最早產生了專利制度的雛型。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許的方式,授予壹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項技術已獨家經營的壟斷權。例如,1421年,意大利佛洛倫薩***和國授予不論內萊希發明的“壯遊吊機的駁船”,以3年壟斷權。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第壹部《專利法》。為了吸引和鼓勵發明創造,威尼斯授予著名科學家伽利略發明的“揚水灌溉機”20年的專利權。《威尼斯專利法》為現代專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是現代專利的雛型。如果以《威尼斯專利法》為賺了直達的起源,則迄今已歐00年的歷史。
近現代專利制度,是隨著資本主義工業革命的興起,商品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而從萌芽階段步入發展時期的。近代意義的世界第壹部下工完整的專利法產生於英國,這就是英國1623年頒布的《壟斷法》。該法被視為現代資本主義專利法的始祖。這部《壟斷法》是世界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第二個裏程碑,已初步具備了現代專利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歐美其他國家在本國工業革命前夕,紛紛效法英國,相繼建立了專利制度。美國、法國分別於1790和1791年頒布了本國第壹部《專利法》。隨之,壹些發達的醬主義國家,如荷蘭、奧地利、法國、日本等相繼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
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在制定和實施《專利法》的過程中,根據現代技術的發和專利制度的實踐,不斷修改、完善自己的專利法,使專利法從最初的經營特許權脫胎而成為保護發明人利益且促進科技發展的法律制度。國家以專利法確認發明人的創造成果為發明人的產權,用授予壹定期限的獨占壟斷權,以換取發明人將其發明成果向社會公開,從而比較恰當地解決了發明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
為適應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國際經濟技術貿易的發展,從19世紀末開始,幾乎所有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其《專利法》都已經既是國內法,又是涉外法。由於《專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只在本國範圍內有效,壹個國家的企業或個人向另壹個國家申請並取得專利權。否則,該項技術在另壹個國家就得不到保護。為了吸引更多的發明創造成果,促進本國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為了吸引更多的發明創造,促進本國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許多國家的《專利法》都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對外國人申請專利的權利不作特殊限制,本國手外國的發明創造受同等的法律保護。1883年締結的《保護工業權巴黎公約》,是歷史上第壹個有關工業產權(專利、商標等)保護的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國際優先權”原則,為壹個國家的國民在其他國家取得專利權提供了方便。所謂國民待遇原則,就專利而言,就專利而言,就是保證締約國的國民在其他締約國境內享有與該國國民同樣的權利和利益。所謂國際優先權原則,就是保證締約國國民在壹定期限內其他締約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可被認為是在本國提出第壹次申請的日期所提出。這樣,就不會因申請人在本國提出第壹次申請後發明已公布、利用,或者因有其他人提出申請而喪失權利。《巴黎公約》是專利制度國際化的萌芽階段。
隨後,於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並於1970年生效。1970年簽署《專利合作條約》,該條約規定,如同壹項發明需要在幾個國家申請專利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單壹渠道提出申請,由單壹的機構進行檢索和審查,而同時可以在幾個國家取得專利權。當然,專利申請能否獲得批準,還要由各國依據本國的《專利法》決定。這可以說是專利制度國際化的第壹步。
此外,壹些地區性專利合作組織也相繼成立。如1973年簽定、1977生效的《歐洲專利公約》;非洲法語國家1962年簽定的《利伯維爾協定》;英語非洲國家於1976年簽定的《盧薩卡協定》等。
有關專利的國際保護正在形成國際壹體化和地區壹體化的發展趨勢。1993年12月16日結束的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也將士民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服務列入談判議題,並就此達成了《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標誌保護知識產權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國際標準的已經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