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主要職能 《專利法》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2、國防專利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防專利機構審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國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3、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主要職能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壹條 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壹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審理專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轄權 專利權屬糾紛案件,是指在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之後,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真正的專利權人所發生的確權糾紛案件,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4、審理專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轄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條,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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