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壹件專利申請未結案之前,申請人可以基於該專利申請提出壹件或多件分案申請。同樣,韓國的專利申請中也存在分案申請,那麽中韓專利制度中的分案申請有關規定是否相同呢?下面我們就來壹起了解壹下中韓專利制度中對分案申請的規定比較。中韓專利制度中對分案申請的規定比較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壹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第五十四條中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在中國,申請人要求分案,應當在專利局發出授權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請求。需要註意的是,即使申請人在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前辦理了辦登手續,仍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在辦登之後、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即只要專利申請處於未終止的狀態,都可以進行分案申請。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而在韓國,專利申請被駁回之前的分案制度跟中國是類似的,同樣要滿足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等的規定。而當韓國專利申請被駁回後,分案申請規定與中國的有所區別。從事涉韓專利代理的代理人熟知韓國專利申請被駁回後有兩種救濟途徑,壹種是再審查途徑,另壹種是駁回決定不服審判途徑。采用第壹種途徑時,申請人必須修改權利要求來主張專利的新創性,而采取第二種途徑時,申請人無法修改權利要求,只能以當前的權利要求進行爭辯。當然,申請人采取再審查途徑主張專利的進步性後再次被駁回時,還可以采用駁回決定不服審判途徑進行爭辯。那麽,如果申請人最終采用駁回決定不服審判途徑進行爭辯後,韓國專利局審判員再次否定該專利的創造性而駁回申請人的主張時,可否進行分案申請呢?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說韓國專利申請中可進行分案的時期僅在駁回決定不服審判的提交期限之內。關於中韓專利制度中對分案申請的規定比較,這壹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裏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註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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