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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海關對保稅倉庫及其所存貨物的監管,規範保稅倉庫的經營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用於儲存保稅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第三條保稅倉庫根據用途不同,分為公用保稅倉庫和自用保稅倉庫。

公共保稅倉庫由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主要從事倉儲業務,專門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服務。

自用型保稅倉庫由中國境內特定的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僅儲存自用的保稅貨物。第四條專門用於儲存特定用途或者特定類別貨物的保稅倉庫,稱為專用保稅倉庫。

專用保稅倉庫包括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備料保稅倉庫、托運維修保稅倉庫和其他專用保稅倉庫。

液體危險貨物保稅倉庫是指符合國家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為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提供保稅倉儲服務的保稅倉庫。

原料保稅倉庫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儲存為加工轉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設備和零部件的保稅倉庫,儲存的保稅貨物僅限於本企業供應。

寄售維修保稅倉庫是指專門儲存為維修國外產品而進口的寄售零配件的保稅倉庫。第五條經海關批準,下列貨物可以存入保稅倉庫:

(壹)加工進口貨物;

(二)過境貨物;

(三)國際航行船舶和飛機維修用油、材料和備件的供應;

(四)進口和委托維修國外產品的零部件;

(五)外國投資者臨時存放貨物;

(六)未辦理海關手續的壹般貿易貨物;

(七)經海關批準無需辦理海關手續的其他貨物。

保稅倉庫應當按照海關批準的貨物範圍和貨物種類開展保稅倉儲業務。第六條保稅倉庫不得存放國家禁止進境的貨物、國家限制進境的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貨物以及其他不得存放在保稅倉庫的貨物。第二章保稅倉庫的設立第七條保稅倉庫應當設立在設有海關且便於海關監管的區域。第八條經營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三)有向海關納稅的能力;

(四)有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五)存放有專項許可證的商品,應當持有規定的專項許可證;

(六)經營原材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至少為654.38+00萬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保稅倉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

(二)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所需的其他設施;

(三)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四)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系統和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五)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

(六)公共保稅倉庫的最小面積為2000平方米;

(七)液態危險品保稅倉庫的最小容積為5000立方米;

(八)用於寄售維修的保稅倉庫最小面積為200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保稅倉庫由直屬海關審批,並報海關總署備案。第十壹條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準備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主管海關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材料報送直轄市海關審批。

直轄市海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出具批準文件。批準文件有效期為1年;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第十二條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在海關出具保稅倉庫批準文件後1年內向海關申請保稅倉庫驗收,直屬海關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驗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保稅倉庫未通過驗收的,保稅倉庫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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