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稱、註冊地或國籍、通訊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知識產權持有人。
(2)註冊商標的名稱、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名稱、標識、註冊有效期、註冊商標的轉讓、變更和續展等。;作品名稱、創作完成時間、作品類別、作品圖片、作品的轉讓和變更等。;專利權的名稱、類型、申請日期、轉讓和變更等。
(三)被許可人的名稱、許可商品、許可期限等。
(四)名稱、原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行使知識產權的商品。
(五)已知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和價格。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項知識產權提交單獨的申請。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註冊商標註冊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壹類商品提交單獨的申請。
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時,應當附具下列文件和證據: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登記文件。
(2)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申請人被核準變更商標註冊事項、續展商標註冊、轉讓註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註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註冊證》;著作權登記部門出具的著作權自願登記證明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主動辦理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申請人是著作權人的作品樣本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的專利證書復印件。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被授予專利授權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實施專利並簽訂許可合同的,應當提供許可合同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應當提交被許可人、許可範圍和許可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商品及其包裝的照片。
(5)已知進出口侵權貨物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完整、真實、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相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件。
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備案或者備案失敗後再次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的,應當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通過銀行將備案費匯入海關總署指定的賬戶。海關總署收取備案費的,應當出具收據。備案費的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公布。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備案續展或者變更的,無需繳納備案費。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海關總署批準前撤回備案申請或者備案申請被駁回的,海關總署應當退還備案費。已經海關總署批準的備案被海關總署取消、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批準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知識產權有效期不足10年的,以知識產權有效期為準。
《條例》實施前經海關總署批準的備案或延期備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計算。
第十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續展備案,並附相關文件。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續展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延續的,應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次備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有效期為10年。自最近壹次申請期限屆滿次日起,知識產權有效期不足10年的,續展申請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有效期為準。
第十壹條海關總署批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後,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向海關提交的申請內容發生變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交變更備案申請,並附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或者備案的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發生轉讓的,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或者轉讓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撤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並附送相關文件。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撤銷備案。
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和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備案,嚴重影響他人合法進出口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經相關利害關系方申請撤銷相關知識產權備案。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撤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條例》第九條取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自撤銷備案之日起1年內再次申請備案的,海關總署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