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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模式

第壹節歸責原則

第八條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壹)項至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責任方式,不要求行為人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參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不參照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規定。

第九條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主張侵權責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反善良風俗,屬於違法行為;

(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實際損害的;

(三)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者懈怠,未盡到合理註意義務。

第十條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規定”,是指《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壹章規定的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類型,包括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壹條。

其他法律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從其規定。

第十壹條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下列侵權責任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

(壹)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

(二)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汙染責任;

(三)第九章規定的高風險責任;

(四)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但第八十壹條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工傷事故責任。

第十二條無過錯責任的,行為人有過錯。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的規定,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能夠證明侵權人對造成損害有過錯的,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關於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第2節* * *侵權和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侵權責任的本質特征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 * *侵權行為包括主觀* *侵權行為和客觀* *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基於* * *故意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主觀* * *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沒有二人以上的故意,但各人的行為都是針對相同的侵權目標,造成相同的損害結果,各人的行為都是相同的損害原因,損害結果不可分割,屬於客觀* * *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14條確定教唆者和幫助者的責任份額

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人、教唆犯、幫助犯的責任分擔,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和行為原因的大小,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被侵權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主張權利。

第十五條監護人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確定教唆、幫助者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為連帶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不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教唆、幫助者應單獨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相應責任”的範圍,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和原因比例確定。

教唆人、幫助人、監護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主張教唆人、幫助人承擔全部責任,教唆人、幫助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監護人追償;也可以主張教唆犯、幫助犯、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允許主張監護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監護人向教唆者或幫助者追償。

第十六條免除危險行為

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造成損害後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同壹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因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重疊* * *同侵權。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壹條的規定,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上應當平均分擔責任。責任大小可以確定的,按照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責任分擔

侵權行為不符合本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被侵權方只起訴部分連帶責任的案件如何處理?

侵權人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侵權人不同意追加的,按照被侵權人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部分連帶責任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侵權人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的,應當判決新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連帶責任。

侵權人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請求新判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確定連帶責任人責任份額的方法

確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自責任大小”,應當根據各連帶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綜合判斷;無法判斷過錯程度或者原因不可分的,應當平均分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節侵權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

侵犯財產權,權利人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主張權利,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依照《物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起訴要求賠償財產損害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並依照第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數額。

第二十二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

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的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包括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喪葬費以及前款所列治療康復費用等合理費用的計算,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確定。

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並根據受害人的年齡、收入等因素適當增減。

侵權人承擔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不再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同等賠償額的計算

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無論受害人年齡、收入如何,均可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四條侵權索賠人的範圍

侵權賠償請求人包括人身或財產受到直接損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親屬和支付受害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

侵權索賠人還包括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被撫養人,但索賠必須在死亡賠償金的範圍內。

侵害死者人身利益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為侵權人。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為侵權人。

胎兒受傷的,出生後可能是侵權人。

第25條間接受害者

間接受害人是指因侵權行為對直接受害人造成了人身傷害,其人身權益受到間接損害的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的侵權請求權是獨立請求權,可以與其他直接受害人壹起提起,也可以單獨提起。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死亡時,對其近親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人死亡沒有近親屬的,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消滅。但是,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要求被侵權人賠償相關費用。

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福利機構,有權追究侵害無近親屬的人的侵權責任,但賠償款應納入社會福利基金。

第二十七條侵權人死亡時的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後死亡的,應當在其遺產範圍內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遺產已由繼承人繼承的,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

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包括對現有財產的損害和侵權行為發生時可以預見或者可以預見的利益。

第二十九條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不能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的,應當適用其他方法確定財產損害責任。

市場價格按照損失發生時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受損財產沒有相應的市場價格,可以通過評估等其他方式計算。

第三十條損害財產超出行為人預期損失的行為。

侵害財產的侵權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遠遠超過了其行為的預期。明顯不公平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以《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適當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壹條人身利益損害中財產損失的確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是指侵犯知識產權中的人格權、身份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精神利益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三十二條禁止侵權

有充分理由認為侵權行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在提起訴訟前,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請求法院發布臨時禁令,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

被侵權人請求訴前侵權禁令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請求訴前侵權禁令的被侵權人應當在三個月內提起訴訟,超過期限的,臨時禁令應當撤銷。

第三十三條精神損害賠償

被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婚姻自主權以及監護權等身份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被侵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因其他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胎兒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被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具有象征人格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永久性丟失或損壞,受害人不僅可以請求財產損害賠償,還可以請求人身利益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34條嚴重精神損害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嚴重精神損害:

(a)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致殘或受傷;

(二)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對被害人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受害人因侵權人的行為受到醫學上可以證明的身體或者精神損害的。

第35條名義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認定侵權人雖未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但應當承擔象征性的損害賠償。

名義賠償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過高。

第三十六條沖擊損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壹)侵權行為已造成他人遭受實際危險,受害人未遭受身體傷害但因驚嚇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

(2)與受害人有密切聯系的第三人因侵權人的行為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密切關系,是指被害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

第37條公平分擔損失的狀況

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公平分配損失規則。

確定公平分擔損失的實際情況,主要是雙方的經濟狀況。

第三十八條壹次性補償和定期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壹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包括下列情形:

(壹)對已經發生的損害,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壹次性賠償;壹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

(二)人民法院確定的未來損害賠償,可以壹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前款所稱定期給付賠償金的範圍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以及判決確定以後應當賠償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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