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九條網絡經營者從事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條建設和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壹條涉網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安全行為規範,引導會員加強網絡安全防護,提高網絡安全防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互聯網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高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捷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互聯網,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互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不得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不得宣傳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不得宣傳民族仇恨和歧視,不得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第十三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網絡安全支撐與促進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與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產品、服務、運行安全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支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靠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工程。